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CDM-114-附民-27-202502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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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BF000-A113030(即A女) 法定代理人 BF000-A113030A(即A女之父)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20號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嘉慧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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