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CDV-106-重國-2-20250225-2
字號
重國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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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國字第2號 原 告 台灣立凱綠能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時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被 告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陳又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105年度重訴字第147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之裁 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7年10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事件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