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CDV-108-簡上-47-20241227-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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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吳冠億 相 對 人 吳昭明 呂寶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4 月28日所為之第二審民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7號判決(下稱本件 判決,上開事件下稱本件訴訟事件)內,所載新竹地政事務所繪製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標示尺寸東西長11.8公尺、南北長10.6公尺為誤寫,應該更正為東西長10.6公尺、南北長11.8公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更正之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 三、經查,本件判決所援引及提及之原審判決(即本院新竹簡易 庭108年度竹簡字第49號判決,該事件下稱原審事件)內,所附之新竹市地政事務所繪製之複丈成果圖(下稱系爭複丈成果圖),其內並無標示東西及南北長之尺寸,此已據本院調取本件訴訟事件及原審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則聲請人以系爭複丈成果圖所標示之東西及南北長尺寸有誤載,本件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請求予以更正云云,已屬無據。況系爭複丈成果圖已經本件判決,援引作為判決內容,並無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本院本來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是聲請人如認系爭複丈成果圖繪製錯誤,應是針對判決理由之爭執,此與單純判決誤寫、誤算或是顯然錯誤之情形有別。因此,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就本件判決聲請更正錯誤,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佳惠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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