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CDV-110-司執消債清-19-20250331-4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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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紀岑即林麗香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彭培洵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 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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