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14
案號
SCDV-111-原訴-13-20241014-5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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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藍林嘉煌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周廷麟 賴榮妹 盧賢妹 賴永光 賴永正 居新北市○○區○○里000鄰○○路000 號0樓 賴慧明 賴忠勇 賴美玲 賴彥琴 賴光勇 鄭文德 鄭明德 鄭彥慈 鄭娘女 鄭鳳梅 蔡鄭珠江 鄭子頤 許秀珠 廖俊明 廖伯凱 廖叔尉 廖仲葳 周星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