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CDV-111-家財訴-43-20241231-3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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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億帆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彭后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上列當 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3萬8,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萬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