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CDV-111-家財訴-43-20250312-4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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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億帆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彭后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定。 二、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具狀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2月31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9,219元,並於114年1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憑,其上訴顯不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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