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4

案號

SCDV-111-竹調-146-20250324-2

字號

竹調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調字第146號 原告即聲請人楊泓霖 楊豐盛 楊張素梅 楊晉瑋 楊沛賢 楊宗沂 共同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複代理人 常家浩 相對人即被告楊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娥 林淑芬 林淑美 林淑珠 相對人即被告(即鄭遠之繼承人楊靜美之承受訟訟人) 楊雅茜 楊淑君 楊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淑娥、林淑芬、林淑美、林淑珠為楊碧玉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楊雅茜、楊淑君、楊淑娟為楊靜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林楊碧玉於起訴後之民國(下同) 民國114年2月23日死亡,林淑娥、林淑芬、林淑美、林淑珠   為林楊碧玉之繼承人,楊靜美於起訴後之111年4月21日死亡 ,楊雅茜、楊淑君、楊淑娟為楊靜美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等可佐,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