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CDV-111-訴-1063-20250225-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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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63號 上 訴 人 林新傑 被上 訴 人 鈞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明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4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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