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CDV-111-訴-297-20250206-5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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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7號 上 訴 人 徐榮聰 被 上 訴人 陳榮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2,038,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313,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