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SCDV-111-訴-72-20250313-6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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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2號 原 告 張松泉 張玉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宏邈律師 追 加 原告 曾心瑜 法定代理人 曾瓊慧 劉威遠 被 告 鄭輝雄 鄭功明 鄭功成 鄭功傑 鄭武煒 李鄭毓英 鄭毓真 鄭毓秀 葉宗益 葉江憲 謝葉瑞卿 葉瑞雲 葉瑞賢 上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複 代 理人 江明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將「曾心瑜」追加為原告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以曾心瑜乃其祖父劉江河之繼承人,而聲請將曾心瑜追 加為原告(卷一第165-166頁)。惟查,曾心瑜係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其祖父劉江河於105年7月31日死亡時,曾心瑜尚未出生,無權利能力,無繼承權。是以,曾心瑜既非劉江河之繼承人,非屬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之情形,故原告依同法第56條之1規定、第25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聲請追加曾心瑜為原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