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SCDV-111-訴-862-20241018-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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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62號 上 訴 人 郭正斌 郭泗淙 郭鏡源 郭志鴻 郭文賢 郭世文 視同上訴人 郭俊麟 郭鏡崇 被上 訴 人 魏清海 魏淑惠 魏浩澤 郭家維 李素貞 魏志明 郭俊郁 鄭國源 許燦明 許麗雲 許麗如 楊勝翔 楊玉輝 彭文信 楊沛錂 邱果育 徐郁青 張坤鴻 張竣傑 林青儀 錢信宏 蔡卓翰 楊佳樺 葉雪霞 丁國元 江本誠 彭鴻源 曾振德 黃隆信 張建銘 胡國益 陳錦富 葉鴻耀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62,7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0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原告應提出上訴狀繕本33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