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SCDV-111-訴-912-20241108-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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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1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峻源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理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騰 被 告 陳秋香 上列當事人因111年度訴字第912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1、2、3、5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 為新台幣(下同)4,950,000元,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 648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另上訴 聲明第4項請求防止侵害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507元(75,007元+ 4,500元=79,507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500元,尚應補繳7 8,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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