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CDV-111-重家財訴-18-20250206-3

字號

重家財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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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8號 11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黃文宏 訴訟代理人 陳瑜珮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曾鈺喬 上列上訴人黃文宏與被上訴人曾鈺喬間就本院111年度重家財訴 字第18號、11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 其第二審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定之,查本訴部分 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為新臺幣(下同)7,452,834元,故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 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173元;而反請求部分上訴人聲 明不服之範圍為10,000,000元,其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5 0元,兩訴第二審裁判費費用合計310,92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依113年12月30日發布 、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裁判費提高為 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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