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SCDV-111-重訴-134-20250318-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簡維廷 被上 訴 人 陳祝霞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