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0-11
案號
SCDV-112-司執消債更-87-20241011-3
字號
司執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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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蕭月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黃志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林珆溱即林蘭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民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件一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件 一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上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