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3-24
案號
SCDV-112-司執消債清-11-20250324-3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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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彭雅鈴 代 理 人 戴愛芬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胡家綺、賴麗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邱志承(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 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暨原繼承之等值不動產現值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