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CDV-112-司執消債清-29-20241104-3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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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詹兆順即詹兆雲 代 理 人 陳建源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楷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鄧文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 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經裁定為債務人提繳之國泰人壽保單 現值新臺幣40,154元,本院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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