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08

案號

SCDV-112-家繼簡-11-20241108-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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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 原 告 陳學彥 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 被 告 李星宇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複代理人 歐優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之繼承權不存在,經核本件訴訟標的 之金額已逾新臺幣50萬元,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兩造復無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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