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特留分

日期

2025-01-09

案號

SCDV-112-家繼訴-53-20250109-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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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龍 黃文光 視同上訴人 黃燕美 黃謝裕妹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衫杉 住新竹縣○○市○○○街○段000號00 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2萬7,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3萬0,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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