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繼承登記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CDV-112-家繼訴-97-20250110-4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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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親字第62號                    112年度家繼訴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永標 林榖鎮 林錕鋁 共同送達址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視同上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蔡林梅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上訴人就本院判決全部提起上訴,其中主文第一項為非因 財產權而上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 元,就主文第二至六項為因財產權而上訴之事件,訟標的價額為 747萬4,689元(如附表一至五),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2,578 元,合計11萬7,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標示 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繼分1/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99.02×14,815×1/4=366,745 2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1,338.87×15,180×1/4=5,081,012 3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372.76×4,400×1/4=410,036 4 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 38.97×17,300×1/4=168,545 5 新竹市○○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 68.26×17,300×1/4=295,225 6 新竹市○○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 193.29×17,300×1/4=835,979 附表二: 編號 不動產標示 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繼分1/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117.19×2,500×1/18×1/4=4,069 2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19.67×16,125×1/4=79,295 3 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 3.06×4,400×1/18×1/4=187 4 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 5.32×4,400×1/18×1/4=325 5 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 4.33×17,470×1/18×1/4=1,051 6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171.55×2,000×1/18×1/4=4,765 7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455.76×2,000×1/6×1/4=37,980 附表三: 編號 不動產標示 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繼分、1/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22.98×4,400×1/4=25,278 2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562×4,400×1/6×1/4=103,033 附表四: 編號 不動產標示 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繼分1/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2,111×2,000×1/18×1/4=58,639 附表五: 編號 不動產標示 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繼分1/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新竹市○○里○○街000巷0號 10,100×1/4=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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