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CDV-112-家親聲-337-20241025-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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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兩造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甲○○及丙○○,惟相對人於民 國109年2月1日離家未歸,聲請人代理兩名未成年子女請求相對人負擔扶養義務,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家親聲字第221號裁定相對人應給付未成年子女每月各新臺幣(下同)5,000元。詎相對人自112年2月起至同年8月止,未曾給付2名子女扶養費用,於此期間全由聲請人獨力負擔未成年子女生活開銷所需費用並代墊相對人應履行給付之扶養費部分,聲請人於上開期間共代墊7個月即7萬元,是聲請人自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 (二)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為聲請 人使用,因無法以聲請人名義辦理貸款,故借用相對人母親名義登記,然相關罰單、過路費、牌照稅、燃料稅都是聲請人繳納。系爭車輛有貸款60萬元,聲請人前已繳納20萬,嗣相對人離家,聲請人即未再繳納。系爭車輛為訴外人邱瑞珍贈與聲請人,且訴外人○○○明確表示將會負責清償剩餘車貸,相對人不得以系爭車輛貸款繳納主張抵銷    。又行動電話門號尾號400是聲請人在使用,另關於罰單 、罰鍰部分,相對人表示要將法拍後之餘款清償。至玉山銀行信用卡費用,因當時聲請人沒有工作沒有錢繳所有費用,聲請人申請一筆貸款50萬元,讓相對人去清償玉山銀行及其他的費用,相對人109年2月1日離家後那段期間信用卡刷卡費用是聲請人消費,但是因為相對人離家時將聲請人的錢都拿走,金額為7萬6,000元等語。並於本院聲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7萬元,及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則以: (一)112年2月至8月期間,未成年子女並未與聲請人同住,未 成年子女係與阿嬤及伯父、伯母一起住,扶養費是伊探望小孩時直接拿給小孩伯母即伊大嫂。況未成年子女以其名義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請求執行相對人自112年2月至9月間積欠扶養費用,聲請人即無代墊費用。 (二)又相對人前替聲請人代墊以下費用,爰主張抵銷之: ⒈相對人名下有兩個手機門號,其中一個門號尾號400是聲請人在使用,電話費總共8萬元,聲請人應負責一半即4萬元。⒉系爭車輛係借名登記在相對人母親名下,然實際使用人為聲請人,因為聲請人表示他無法以其名義貸款,聲請人只繳幾期後即未繳款,嗣由相對人母親邱瑞珍代為繳納剩餘車貸38萬9,000元,並將系爭車輛過戶給聲請人。⒊聲請人自相對人於109年2月離開後,因未繳車貸,致邱瑞珍帳戶被強制扣款3萬5,381元。⒋繳納系爭車輛罰款6萬9,600元。⒌玉山銀行信用卡還款5萬元,信用卡在聲請人身上,錢是聲請人使用的。 (三)並於本院聲明:聲請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兩造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甲○○及丙○○,嗣相對人離家 ,未成年子女以其名義向本院聲請相對人給付扶養費,經本院裁定相對人應自該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各自成年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各5,000元,如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3期(含遲誤當期)視為亦已到期之事實,有戶籍資料、本院109年度家聲字第221號、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7號裁定在卷可稽。 (二)聲請人主張代墊未成年子女自112年2月起至112年8月止扶 養費用,為相對人所否認。聲請人主張有代墊之事實,自應由其負證明之責。茲聲請人迄今除未提出代墊費用之相關證明外,另本院審酌未成年子女前於112年10月3日以相對人未給付112年2月至112年9月扶養費用為由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相對人財產強制執行,嗣經本院民事執行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相對人財產之事實,亦經本院調閱該院112年度司執字字第33604號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卷核閱屬實。則聲請人是否有代墊前開期間扶養費用,顯然有疑。而聲請人亦未再提出相關之證明,聲請人主張有代墊上開期間扶養費用,顯然無據。聲請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費用7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 後,核與本件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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