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18

案號

SCDV-112-竹簡-259-20241018-2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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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259號 原 告 林秀惠 訴訟代理人 鍾世奕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信雄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范仁美已歿,原告應於文到七日內,提出被告范仁美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查明是否具狀聲明命其全 體繼承人承受訴訟,並再更正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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