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CDV-112-竹簡-317-20241209-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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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317號 原 告 陳文鈴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複代理人 陳弈宏律師 被 告 詹成昌 訴訟代理人 林紅玉 詹鏡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宣判, 因兩造均陳稱有意願調解,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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