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7
案號
SCDV-112-簡上-108-20250117-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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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佳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洞 訴訟代理人 賴建豪律師 吳壎文律師 視同上訴人 邱鉦淯 李介喆 住彰化縣○○市○○街000巷00弄00 號 被上訴人 姜岱均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 黃榆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0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院第21法庭為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於前次準備程序終結後,被上訴人具狀兩造已議妥為訴 訟上和解,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