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CDV-112-親-62-20250110-3
字號
親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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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親字第62號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7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被 告 乙○○ 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美雯律師 被 告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丙○○」記載應更正 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主文欄第五項關於「新竹市○○段 000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亦為家事訴訟事件 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