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日期

2024-11-20

案號

SCDV-112-親-63-20241120-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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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親字第63、64號 原 告 甲○○ 現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法定代理人 新竹市政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丙○○(男,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告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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