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CDV-112-訴-1140-202503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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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昀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趨勝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 參仟柒佰貳拾肆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6,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