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CDV-112-訴-1371-2024120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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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71號 原 告 林秀慧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梁惟翔律師 被 告 林永康 黃柏彰 朱勝鴻 劉信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林永康、黃柏彰、朱勝鴻、劉信億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永康、黃柏彰、朱勝鴻、劉信億部分前經言詞辯 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