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SCDV-112-訴-1397-2024110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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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碧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師大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拆屋還地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1,07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7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1,070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