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CDV-112-訴-148-202410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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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8號 原 告 楊佳瑋 楊邴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鄭玉金律師 被 告 張王翠娥(即張繩祖、張金海之繼承人) 張昱仁(即張繩祖、張金海之繼承人) 張珮琪(即張繩祖、張金海之繼承人) 張志吉(即張繩祖、張金海之繼承人) 楊張美月(即張繩祖、張金海之繼承人) 張參泉(即張繩祖、張金海之繼承人) 林張美麗(即張繩祖、張金海之繼承人) 張美鈴(即張繩祖、張金海之繼承人) 張麗英(即張繩祖、張金海之繼承人、張潘阿嬌之 張麗娟A(即張繩祖、張金海之繼承人、張潘阿嬌 之承受訴訟人)(年籍詳如附表) 張麗眞(即張繩祖、張金海之繼承人、張潘阿嬌之 承受訴訟人) 李正中(即張繩祖、張金海之繼承人) 張秋緞(即張繩祖、張金海之繼承人) 蔡熊光(即張金海之繼承人) 蔡楊金枝(即張金海之繼承人) 蔡淑美(即張金海之繼承人) 蔡淑娥(即張金海之繼承人) 蔡秀玉(即張金海之繼承人) 陳建宇(即張金海之繼承人) 詹皓鈞(即張金海之繼承人) 詹秀蘋(即張金海之繼承人) 方月英(即張金海之繼承人) 曹佳莉(即張金海之繼承人) 曹佩茹(即張金海之繼承人) 曹凱翔(即張金海之繼承人) 曹永海(即張金海之繼承人) 曹洧彰(即張金海之繼承人) 吳曹美新(即張金海之繼承人) 曹衣心(即張金海之繼承人) 張屏藩(即張渭川、張順仁之繼承人) 黃舜潁(即張渭川、張順仁之繼承人) 黃舜俞(即張渭川、張順仁之繼承人) 陳建勳(即張渭川、張順仁之繼承人、陳水泉之承 受訴訟人) 陳俊宏(即張渭川、張順仁之繼承人、陳水泉之承 蕭陳杏如(即張渭川、張順仁之繼承人、陳水泉之 陳宛玉(即張渭川、張順仁之繼承人、陳水泉之承 陳宛芬(即張渭川、張順仁之繼承人、陳水泉之承 陳宛貞(即張渭川、張順仁之繼承人、陳水泉之承 姚黃素蓮(即姚張淑、張順仁之繼承人) 姚介新(即姚張淑、張順仁之繼承人) 姚介祥(即姚張淑、張順仁之繼承人) 姚惠珠(即姚張淑、張順仁之繼承人) 黃姚秀婉(即姚張淑、張順仁之繼承人) 董金村(即姚張淑、張順仁之繼承人) 董偉權(即姚張淑、張順仁之繼承人) 董璧妃(即姚張淑、張順仁之繼承人) 董璧宜(即姚張淑、張順仁之繼承人) 姚娟娟(即姚張淑、張順仁之繼承人) 張炎生(兼張吉之繼承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素婉 被 告 張如川(兼張榜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如鏡(兼張榜之繼承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斌錫 被 告 張如旭(兼張順江之繼承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逸慈 被 告 張麗滿(兼張如淮之繼承人) 張鴻德(張如椿之繼承人) 張雲堦(張傑之繼承人) 張桓誠(張傑之繼承人) 張桓維(張傑之繼承人) 張榮凱(兼張鴻圖之繼承人) 張瑞湲(兼張鴻圖之繼承人) 張瑞錦(兼張鴻圖之繼承人) 張鴻耀(張如柏之繼承人) 張昭源(兼張澤之繼承人) 張秀琴(兼張澤之繼承人) 張永芳(兼張澤之繼承人) 張永松(兼張澤之繼承人) 張慧敏(兼張澤之繼承人) 張慎(兼張澤之繼承人) 張淑姿(兼張澤之繼承人) 張椒(兼張澤之繼承人) 張蓁蓁(兼張澤之繼承人) 張玲玲(兼張澤之繼承人) 張慧君(兼張澤之繼承人) 張權(兼張澤之繼承人) 張友(兼張澤之繼承人) 張天河(兼張澤之繼承人) 張清標(兼張澤之繼承人) 張清秀(兼張澤之繼承人) 張清雄(兼張澤之繼承人) 陳張足(兼張澤之繼承人) 張玉興(即張澤之繼承人) 張又勲(兼張澤之繼承人) 林南廷(兼張澤之繼承人) 林欣貝(兼張澤之繼承人) 林拱辰(兼張澤之繼承人) 林雪蓮(兼張澤之繼承人) 吳蓓蒂(兼張澤之繼承人) 張純純A(兼張澤之繼承人)(年籍詳如附表) 楊雅婷A(年籍詳如附表) (兼張郎、張國勝、張國重、張燦煌、張 錦烟、張鴻文、張貴玉、張雅絃、張鴻昇、張鴻 輝、張鴻德、張雲堦、張桓誠、張桓維、張榮展 、張鴻耀、陳瑋琪、陳秉孝、陳振輝、張婉珠、 張鴻鈞、張燕翼之承當訴訟人) 郭浩然(兼張澤之繼承人) 張祐誠(兼張澤之繼承人) 張祐峰(兼張澤之繼承人) 張德偉(兼張鏡輝之繼承人) 張津挺(兼張澤之繼承人) 張郁珮(兼張澤之繼承人) 張榮宗(兼張乞之繼承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豪峰 被 告 張詹美惠(兼張乞之繼承人) 張順益(兼張乞之繼承人) 張秀鳳(兼張乞之繼承人) 張秀絨(兼張乞之繼承人) 張秀芬(兼張乞之繼承人) 張秀燕(兼張乞之繼承人) 梁張月(兼張乞之繼承人) 陳進添(兼張乞之繼承人) 陳進坤(兼張乞之繼承人) 陳進財(兼張乞之繼承人) 陳明雪(兼張乞之繼承人) 張賜海(兼張乞之繼承人) 張金木(兼張乞之繼承人) 張金錫(兼張乞之繼承人) 張金源(兼張乞之繼承人) 張素卿(兼張乞之繼承人) 張媛綺(兼張乞之繼承人) 王嘉敏 陳玟靜 廖光祥(即張繩祖、張金海之繼承人、張美娥、廖 廖柏惟(即張繩祖、張金海之繼承人、張美娥、廖 廖雅香(即張繩祖、張金海之繼承人、張美娥之 曾文姍(張繩祖、張金海之繼承人、張木溪之承受 張名興(張繩祖、張金海之繼承人、張木溪之承受 張淑卿(張繩祖、張金海之繼承人、張木溪之承受 張瑞君(張繩祖、張金海之繼承人、張木溪之承受 黃寬榮(張順仁之繼承人、黃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允斌 被 告 黃曉君(張順仁之繼承人、黃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黃寬祥(張順仁之繼承人、黃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黃政倪(張順仁之繼承人、黃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吳松輝(即張繩祖、張金海之繼承人、張美香之承 吳松泓(即張繩祖、張金海之繼承人、張美香之承 吳佳伶(即張繩祖、張金海之繼承人、張美香之承 張德仁(張鏡輝之繼承人) 張德榕(張鏡輝之繼承人) 張烜嘉(張鏡輝之繼承人) 吳杏(張坤之繼承人) 張漢東(張坤之繼承人) 張漢南(張坤之繼承人) 黃張彩鸞(張坤之繼承人) 曾嘉璋(張坤之繼承人) 黃曾式教(張坤之繼承人) 曾式昭(張坤之繼承人) 游曾式美(張坤之繼承人) 曾式完(張坤之繼承人) 曾鈺嵐(張坤之繼承人) 張郎(張現之繼承人) 張國勝(張現之繼承人) 張國重(張現之繼承人) 張銀(張現之繼承人) 張祐(張現之繼承人) 張桂梧(張現之繼承人) 張家莉(張現之繼承人) 莊敏隆(張現之繼承人) 莊裕芳(張現之繼承人) 張燦煌(張順仁之繼承人) 張燦亮(張順仁之繼承人) 張燦勳(張順仁之繼承人) 張燦欽(張順仁之繼承人) 林培福(張順仁之繼承人) 林珊伊(張順仁之繼承人) 林芷任(張順仁之繼承人) 張春蘭(張順仁之繼承人) 劉家豐(張順仁之繼承人) 劉俊佑(張順仁之繼承人) 劉曉蓉(張順仁之繼承人) 張世平(張順仁之繼承人) 張吳烽(張順仁之繼承人) 張正明(張順仁之繼承人) 張芬華(張順仁之繼承人) 張明珠(張順仁之繼承人) 張錦烟(張順仁之繼承人) 張麗欽(張順仁之繼承人) 張美雪(張順仁之繼承人) 張玲翠(即張渭川、張順仁之繼承人、張永得、李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馳中 被 告 張玲華(即張渭川、張順仁之繼承人、張永得、李 張玲綺(即張渭川、張順仁之繼承人、張永得、李 張鈺青(即張渭川、張順仁之繼承人、張永得、李 黃志民(張順仁之繼承人) 郭斐然(張澤之繼承人) 郭蕞爾(張澤之繼承人) 張卓爾(張澤之繼承人) 郭璨然(張澤之繼承人) 郭銘然(張澤之繼承人) 張施秀美(張澤之繼承人) 黃秀英(張澤之繼承人) 莊美惠(張澤之繼承人) 張曜𩣳(張澤之繼承人) 宋美貞(張達之繼承人) 張哲祥(張達之繼承人) 張書芬(張達之繼承人) 張書芳(張達之繼承人) 張書翰(張達之繼承人) 張書韻(張達之繼承人) 張國洋(張達之繼承人) 陳世昌(張達之繼承人、陳榮英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勲(張達之繼承人) 陳良慧(張達之繼承人) 陳鈴媛(張達之繼承人) 陳○娟(張達之繼承人) 李張瓊枝(張達之繼承人) 吳張雅韻(張傑之繼承人) 張雅靜(張傑之繼承人) 張雅珍(張傑之繼承人) 張雅善(張傑之繼承人) 張弘信(張榜之繼承人) 張弘義(張榜之繼承人) 張弘仁(張榜之繼承人) 溫張麗文(張榜之繼承人) 張麗霞(張榜之繼承人) 汪天筠(張榜之繼承人) 張婉娥(張榜之繼承人) 張婉紈(張榜之繼承人) 陳韋宏(張榜之繼承人) 陳○娟(受監護宣告)(張順江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堯軒(張順江之繼承人) 被 告 張聖哲(張順江之繼承人) 張如敏(張順江之繼承人) 朱全仁(張順江之繼承人) 朱丹華(張順江之繼承人) 朱秋鈴(張順江之繼承人) 朱鍵德(張順江之繼承人) 陳張婉容(張順江之繼承人) 林張婉嬌(張順江之繼承人) 張婉妙(張順江之繼承人) 張雯雯(張如淮之繼承人) 張婷婷(張如淮之繼承人) 張姍姍(張如淮之繼承人) 張純純B(張如淮之繼承人)(年籍詳如附表) 張鴻禧(張如淮之繼承人) 張鴻志(張如淮之繼承人) 張鴻模(張如淮之繼承人) 張麗華(張如淮之繼承人) 張麗雲(張如淮之繼承人) 陳張松(蘇養之繼承人) 張金標(蘇養之繼承人) 張國森(蘇養之繼承人) 張素娥(蘇養之繼承人) 邱玉珍(張如椿之繼承人) 莊博蕙(張如椿之繼承人) 張鴻嘉(張如椿之繼承人) 張鴻睦(張如柏之繼承人) 林暉益(張如柏之繼承人) 林建洲(張如柏之繼承人) 林美慧(張如柏之繼承人) 張瓊文(張如柏之繼承人) 張明惠(張如柏之繼承人) 朱順英(即張渭川、張順仁之繼承人、張章信之承 張雅和(即張渭川、張順仁之繼承人、張章信之承 張菁蘋(即張渭川、張順仁之繼承人、張章信之承 吳飛龍(即蘇養之繼承人) 吳明松(即蘇養之繼承人) 吳秀鑾(即蘇養之繼承人) 吳秀蓮(即蘇養之繼承人) 陳竹亮(即蘇養之繼承人) 陳騰昇(即蘇養之繼承人) 陳珮如(即蘇養之繼承人) 吳滿足(即蘇養之繼承人) 吳昕華(即蘇養之繼承人) 吳美玉(及蘇養之繼承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增塨 被 告 張宜暐(即張渭川、張順仁之繼承人;張永得、李 張光吟(即張渭川、張順仁之繼承人;張永得、李 張○佳(即張渭川、張順仁之繼承人;張永得、李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萬雯雅(即張渭川、張順仁之繼承人;張永得、李 被 告 陳○平(受監護宣告人)(即張坤之繼承人)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秀燕 被 告 陳啟瑞(即張坤之繼承人) 陳啟耀(即張坤之繼承人) 陳秀雯(即張坤之繼承人) 陳文松(即張坤之繼承人) 林陳梅(即張坤之繼承人) 簡碧玉(即張傑之繼承人) 張貞怡(即張傑之繼承人) 張貞雯(即張傑之繼承人) 張雲鶴(即張傑之繼承人) 張雲梯(即張傑之繼承人) 張鉦鈺(即張傑之繼承人) 王桐郁(即張達之繼承人、陳榮英之承受訴訟人) 何麗汾(即張達之繼承人) 何慧敏(即張達之繼承人) 何珮瑩(即張達之繼承人) 何淑銘(即張達之繼承人) 何琬容(即張達之繼承人) 蔡秀雄(即張傑之繼承人) 蔡孝勇(即張傑之繼承人) 蔡孝能(即張傑之繼承人) 楊鎮臺(即張傑之繼承人) 楊禮誌(即張傑之繼承人) 楊禮榮(即張傑之繼承人) 楊禮嘉(即張傑之繼承人) 楊雅茹(即張傑之繼承人) 楊雅婷B(年籍詳如附表)(即張傑之繼承人) 楊定凡(即張傑之繼承人) 楊智顯(即張傑之繼承人) 蔡麗雲A(年籍詳如附表)(即張傑之繼承人) 張鎰坤(即張傑之繼承人) 張建發(即張傑之繼承人) 張建明(即張傑之繼承人) 張美蘭(即張傑之繼承人) 蔡麗珠(即張傑之繼承人) 邱國慶(即張傑之繼承人) 邱玲玲(即張傑之繼承人) 邱純純(即張傑之繼承人) 黃仁川(即張傑之繼承人) 黃文瑞(即張傑之繼承人) 黃文美(即張傑之繼承人) 黃文華(即張傑之繼承人) 劉秀玲(即張傑之繼承人) 曾張美玉(即張傑之繼承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曾采緹 被 告 黃欽銘(即張傑之繼承人) 黃清水(即張傑之繼承人) 温兆椿(即張傑之繼承人) 蔡欽銘(即張傑之繼承人) 蔡欽源(即張傑之繼承人) 蔡榮裕(即張傑之繼承人) 蔡玉連(即張傑之繼承人) 蔡玉美(即張傑之繼承人) 蔡麗雲B(年籍詳如附表)(即張傑之繼承人) 温瑞貞(即張順江之繼承人) 王源豪(即張順江之繼承人) 王曉華(即張順江之繼承人) 王沈寶珠(即張順江之繼承人) 王源傑(即張順江之繼承人) 王雅惠(即張順江之繼承人) 王雅萍(即張順江之繼承人) 王萬生(即張順江之繼承人) 徐鳳珠(即張順江之繼承人) 王源銘(即張順江之繼承人) 王源龍(即張順江之繼承人) 陳鎮宏(即張順江之繼承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鄧雅心律師 被 告 陳鎮民(即張順江之繼承人) 陳鎮國(即張順江之繼承人) 彭王梅蓮(即張順江之繼承人) 張書塘(即張乞之繼承人) 蘇榮輝(張榜之繼承人、蘇張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蘇榮隆(張榜之繼承人、蘇張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蘇榮東(張榜之繼承人、蘇張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蘇溶溶(張榜之繼承人、蘇張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蘇娟娟(張榜之繼承人、蘇張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蔡慶賢(張金海之繼承人、蔡敏三之承受訴訟人) 蔡慶次(張金海之繼承人、蔡敏三之承受訴訟人) 蔡秀娟(張金海之繼承人、蔡敏三之承受訴訟人) 蔡秀姮(張金海之繼承人、蔡敏三之承受訴訟人) 周惠華(即張國霖之承受訴訟人) 張家綸(即張國霖之承受訴訟人) 張懷文(即張國霖之承受訴訟人) 林初英(即張如樞之承受訴訟人) 張芳綺(即張如樞之承受訴訟人) 張弘育(即張如樞之承受訴訟人) 張紘維(即張如樞之承受訴訟人) 告知訴訟人 杜貴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被繼承人張繩祖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 張繩祖所遺坐落○○市○○段○○地號土地,面積一七三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應有部分)四十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二、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被繼承人張金海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 張金海所遺坐落○○市○○段○○地號土地,面積一七三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應有部分)四十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三、如附表編號三所示被繼承人張渭川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 張渭川所遺坐落○○市○○段○○地號土地,面積一七三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應有部分)二八三五○分之二一○,辦理繼承登記。 四、如附表編號四所示被繼承人姚張淑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 姚張淑所遺坐落○○市○○段○○地號土地,面積一七三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應有部分)二八三五○分之四二,辦理繼承登記。 五、如附表編號五所示被繼承人黃寶琴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 黃寶琴所遺坐落○○市○○段○○地號土地,面積一七三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應有部分)二八三五○分之四二,辦理繼承登記。 六、如附表編號七所示被繼承人張國霖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 張國霖所遺坐落○○市○○段○○地號土地,面積一七三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應有部分)八○六四分之十三,辦理繼承登記。 七、如附表編號六十所示被繼承人張鏡輝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 人張鏡輝所遺坐落○○市○○段○○地號土地,面積一七三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應有部分)七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八、如附表編號七九所示被繼承人張乞之繼承人張書塘,應就被 繼承人張乞所遺坐落○○市○○段○○地號土地,面積一七三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應有部分)二一六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九、如附表編號八十所示被繼承人張坤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 張坤所遺坐落○○市○○段○○地號土地,面積一七三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應有部分)二一六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十、如附表編號八一所示被繼承人張現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 張現所遺坐落○○市○○段○○地號土地,面積一七三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應有部分)二一六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十一、如附表編號八二所示被繼承人張順仁之繼承人,應就被繼 承人張順仁所遺坐落○○市○○段○○地號土地,面積一七三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應有部分)三六○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十二、如附表編號八三所示被繼承人張澤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 人張澤所遺坐落○○市○○段○○地號土地,面積一七三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應有部分)三六○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十三、如附表編號八四所示被繼承人張達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 人張達所遺坐落○○市○○段○○地號土地,面積一七三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應有部分)三六○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十四、如附表編號八五所示被繼承人張傑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 人張傑所遺坐落○○市○○段○○地號土地,面積一七三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應有部分)二五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十五、如附表編號八六所示被繼承人張榜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 人張榜所遺坐落○○市○○段○○地號土地,面積一七三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應有部分)二五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十六、如附表編號八七所示被繼承人張順江之繼承人,應就被繼 承人張順江所遺坐落○○市○○段○○地號土地,面積一七三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應有部分)二五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十七、如附表編號八八所示被繼承人張如淮之繼承人,應就被繼 承人張如淮所遺坐落○○市○○段○○地號土地,面積一七三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應有部分)二五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十八、如附表編號八九所示被繼承人蘇養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 人蘇養所遺坐落○○市○○段○○地號土地,面積一七三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應有部分)一○八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十九、如附表編號九十所示被繼承人張如椿之繼承人,應就被繼 承人張如椿所遺坐落○○市○○段○○地號土地,面積一七三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應有部分)九○七二分之一三,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如附表編號九一所示被繼承人張如柏之繼承人,應就被繼 承人張如柏所遺坐落○○市○○段○○地號土地,面積一七三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應有部分)九○七二分之一三,辦理繼承登記。 二一、兩造共有坐落○○市○○段○○地號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 附圖及附表「分割方法(附圖標示)」及「分割後權利範圍」欄位所示:如附圖標示F,面積一○二○點七五平方公尺,分歸附表編號九七至一○一所示被告楊雅婷A(年籍詳如附表)、王嘉敏、陳玟靜及原告取得,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共有;如附圖標示G,面積五五點○二平方公尺,分歸附表編號九五至九六之被告張如鏡、張如川取得,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共有;如附圖標示H,面積四八點一四平方公尺,分歸附表編號九二之被告張德偉單獨取得;如附圖標示I,面積二一六點六三平方公尺,分歸附表編號九三之被告張炎生單獨取得;如附圖標示J+J1,面積五五點○二平方公尺,分歸附表編號九四所示之被告張如旭單獨取得;如附圖標示K,面積三三七點四四平方公尺,分歸附表編號一至九一之被告取得,並依附表編號一至九一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共有。 二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 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5款定有明文;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同法第256條亦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件原告起訴之初,原列張繩組、張金海、張鵠、張渭川、 姚張淑、黃寶琴、張炎生、張燕翼、張火炎、張如鏡、張如川、張鴻文、張貴玉、張雅絃、張燦煌、張鴻昇、張鴻輝、張如旭、張麗滿、張鴻德、張雲堦、張桓誠、張桓維、張國霖、張榮凱、張瑞湲、張瑞錦、張榮展、張鴻耀、張昭源、張秀琴、張永芳、張永松、張慧敏、張慎、張淑姿、張椒、張蓁蓁、張玲玲、張慧君、張權、張友、張天河、張清標、張清秀、張清雄、陳張足、張玉興、張田、林南廷、林欣貝、林拱辰、林雪蓮、吳蓓蒂、張純純A(年籍詳如附表)、楊雅婷A(年籍詳如附表)、張錦烟、郭浩然、張祐誠、張祐峰、張德偉、張津挺、張郁珮、張榮宗、張詹美惠、張順益、張秀鳳、張秀絨、張秀芬、張秀燕、梁張月、陳進添、陳進坤、陳進財、陳明雪、張賜海、張金木、張金錫、張金源、張素卿、張媛綺、王嘉敏、陳玟靜等人為被告,有起訴狀在卷可佐(109年度竹司調字第318號卷《下稱竹司調》卷第17-22頁)。嗣為追加、撤回被告、訴之聲明更正、聲明承受訴訟、承當訴訟: ⒈因張繩祖於本件訴訟繫屬前(民國《下同》54年8月1日)死亡 ,原告乃具狀追加張繩祖之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即張王翠娥、張昱仁、張珮琪、張志吉、張美香、楊張美月、張美娥、張木溪、張參泉、林張美麗、張美鈴、張潘阿嬌、張麗英、張麗娟A(年籍詳如附表)、張麗真、李正中、張秋緞等17人(下稱張王翠娥等17人,此17人同為張金海之繼承人)為被告,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佐(竹司調卷第159-161、193-195頁、第203-273頁),並撤回對張繩祖之起訴(竹司調卷第155頁)。⒉因張金海於本件訴訟繫屬前(經本院92年度亡字第2號判決19年3月5日)死亡,依內政部頒布之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2條第3項規定,繼承人有張王翠娥等17人及蔡熊光、蔡楊金枝、蔡淑美、蔡淑娥、蔡秀玉、蔡敏三、陳建宇、詹皓鈞、詹秀蘋、方月英、曹佳莉、曹佩茹、曹凱翔、曹永海、曹洧彰、吳曹美新、曹衣心等人,原告乃具狀追加張金海之上開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被告(竹司調卷第161-163、193-195頁、第275-343頁),並撤回對張金海之起訴(竹司調卷第155頁)。蔡敏三於本件訴訟進行中(113年6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蔡慶賢、蔡慶次、蔡秀娟、蔡秀姮,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有繼承系統表、陳報狀、聲明承受訴訟狀可佐(本院卷㈥第259-265、203-273、275頁)。⒊因張鵠於本件訴訟繫屬前(65年3月16日)死亡,原告乃具狀追加張鵠之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即張玉燕、魏張輝、魏張松、魏張標等4人為被告,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佐(竹司調卷第195頁、第345-353頁),並撤回對張鵠之起訴(竹司調卷第157頁)。⒋因張渭川於本件訴訟繫屬前(80年7月6日)死亡,原告乃具狀追加張渭川之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即張屏藩、張永得、張章信、黃舜潁、黃舜俞、陳水泉、陳建勳、陳俊宏、蕭陳杏如、陳宛玉、陳宛芬、陳宛貞等人為被告,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佐(竹司調卷第163、195-196頁、第355-401頁),並撤回對張渭川之起訴(竹司調卷第157頁)。因陳水泉於本件訴訟進行中(109年12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建勳、陳俊宏、蕭陳杏如、陳宛玉、陳苑芬、陳宛貞等人,原告乃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承受訴訟狀可佐(110竹調35《下稱竹調》卷㈠第83-85、87-103、525頁,本院卷㈠第105-107、147頁)。⒌因姚張淑於本件訴訟繫屬前(81年1月11日)死亡,原告乃具狀追加姚張淑之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即姚黃素蓮、姚介新、姚介祥、姚惠珠、黃姚秀婉、董金村、董偉權、董璧妃、董璧宜、姚娟娟等人為被告,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佐(竹司調卷第165、197頁、第403-431頁),並撤回對姚張淑之起訴(竹司調卷第157頁)。⒍因張火炎於本件訴訟繫屬前(95年4月29日)死亡,原告乃具狀追加張火炎之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即張郎、張國勝、張國重、張銀、張祐、張桂梧、張家莉等人為被告,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佐(竹司調卷第165、197頁、第433-451頁),並撤回對張火炎之起訴(竹司調卷第157頁)。嗣因被告張郎、張國勝、張國重已辦理被繼承人張火炎所遺坐落○○市○○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之繼承登記,原告具狀撤回張銀、張祐、張桂梧、張家莉之起訴(竹調卷㈠第291頁)。⒎因張田於本件訴訟繫屬前(108年12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有莊美惠、張曜𩣳、張又勲、張世丞等4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憑(竹司調卷第169、197頁、第453-463頁),然張世丞聲明拋棄被繼承人張田之繼承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000年度○○字第000號函准予備查(竹司調卷第465頁),原告乃具狀追加莊美惠、張曜𩣳、張又勲等3人為被告(竹司調卷第197頁),並撤回對張田之起訴(竹司調卷第157頁)。後因被告張又勳已辦理被繼承人張田所遺坐落系爭土地權利範圍之繼承登記,原告具狀撤回莊美惠、張曜𩣳之起訴(竹調卷㈠第293頁)。⒏因張鵠之繼承人魏張玉燕於本件訴訟進行中(110年3月14日)死亡,原告乃具狀追加魏張玉燕之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即魏張定、魏張金、施魏寶珠、魏寶雲、魏寶鳳、魏寶桂、魏寶月為被告,並聲明承受訴訟,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聲明狀在卷可佐(竹調卷㈠第63頁、第105-107頁)。⒐因張繩祖、張金海之繼承人⓵張潘阿嬌於本件訴訟進行中(110年5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麗英、張麗娟A(年籍詳如附表)、張麗真,原告於110年8月1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陳報暨聲明承受訴訟狀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佐(竹調卷㈠第209-213頁)。⓶因張美娥於本件訴訟進行中(110年10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廖上屘、廖光祥、廖柏惟、吳忠育、吳珏蓁、廖雅香,原告乃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追加張美娥之繼承人為被告,有陳報暨聲明承受訴訟、追加被告狀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佐(竹調卷㈠第329-331頁、第333-349頁、第383-385頁)。嗣吳忠育、吳珏蓁已於111年3月29日聲明拋棄被繼承人張美娥之繼承權,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准予備查,原告具狀撤回對吳忠育、吳珏蓁之起訴,有撤回部分訴訟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11年4月28日中院平家合000年度○○字第0000號准予備查函在卷可憑(本院卷㈠第25-27頁)。⓷因張木溪於本件訴訟進行中(111年5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曾文姍、張名興、張淑卿、張瑞君,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陳報狀、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佐(竹調卷㈠第551-567頁)。⓸因張美香於本件訴訟進行中(112年4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吳松輝、吳松泓、吳佳伶,原告於112年5月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佐(本院卷㈠第323-325頁)。⓹張美娥之承受訴訟人廖上屘於本件訴訟進行中(113年1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即為廖光祥、廖柏惟、吳珏蓁、廖雅香,原告乃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竹調卷㈠第329-333、387頁、本院卷㈤第247頁)。吳珏蓁、廖雅香聲明拋棄廖上屘之繼承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000年度○○字第0000號函准予備查(本院卷㈥第527頁),原告具狀聲明撤回吳珏蓁之起訴,有撤回部分訴訟狀(本院卷㈥第523頁)。至廖雅香仍為張美娥之承受訴訟人。⒑因黃寶琴於本件訴訟進行中(111年11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寬榮、黃曉君、黃寬祥、黃政倪,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39、45、109-111、147頁)。⒒系爭土地原登記之共有人張鵠(已殁)所有應有部分,業於112年5月17日經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更正登記,有新竹市地政事務所以112年5月26日新地登字第1120004325號函覆本院暨檢附系爭土地公務用謄本附卷可按(本院卷㈡第319-352頁),原告具狀追加張鏡輝、張乞、張坤、張現、張吉、張順仁、張澤、張達、張傑、張榜、張順江、張順鐘、張如淮、蘇養、張楊秋鴻、張如龍、陳金印、陳金旺、張如炘、張如墩、張如椿、張如柏、張鴻圖、張鴻鈞、張鴻儀等25人為被告,有系爭土地第三類謄本、追加被告狀可按(本院卷㈢第73、101-106頁)。⒓被繼承人張鵠就系爭土地所遺之應有部分,於112年5月17日經地政機關更正刪除,爰撤回被告張鵠之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即被告魏張輝、魏張松、魏張標、魏張定、魏張金、施魏寶珠、魏寶雲、魏寶鳳、魏寶桂、魏寶月之起訴狀,有系爭土地第三類謄本、異動索引查詢資料第74頁、撤回部分訴訟狀在卷可參(本院卷㈢第77-106頁、355-357頁、個資卷)。⒔因張鏡輝於本件訴訟繫屬前(61年1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張德仁、張德榕、張德偉、張烜嘉,其中張德偉前已為本案之被告,原告乃具狀追加張德仁、張德榕、張烜嘉等3人為被告(本院卷㈢第321頁),並撤回對張鏡輝之起訴(本院卷㈢第331頁)。⒕因張乞於本件訴訟繫屬前(34年6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張詹美惠、張順益、張秀鳳、張秀絨、張秀芬、張秀燕、張榮宗、梁張月、陳進添、陳進坤、陳進財、陳明雪、張賜海、張金木、張金錫、張金源、張素卿及張媛綺、張書塘等,惟其等繼承人除張書塘外,其餘繼承人前均已列為本案之被告(本院卷三第321頁),原告具狀追加張書塘為被告,有追加被告狀可佐(本院卷㈥第217頁),並撤回對張乞之起訴(本院卷㈢第331頁)。⒖因張坤於本件訴訟繫屬前(69年5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吳杏、張漢東、張漢南、黃張彩鸞、曾嘉璋、黃曾式教、曾式昭、游曾式美、曾式完、曾鈺嵐、陳○平(法代陳秀燕)、陳啟瑞、陳啟耀、陳秀雯、陳文松、林陳梅,原告乃具狀追加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被告(本院卷㈢第321、363頁、本院卷㈤第337、583-585頁),並撤回對張坤之起訴(本院卷㈢第331頁)。其中陳○平於112年11月6日經本院000年度○○字第000號裁定(本院卷㈤第383-391頁)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陳秀燕為陳○平之監護人,是陳○平已不具訴訟行為能力,由陳秀燕代為訴訟行為,附此敘明。⒗因張現於本件訴訟繫屬前(59年6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張郎、張國勝、張國重、張銀、張祐、張桂梧、張家莉、莊敏隆及莊裕芳等人,其中張郎、張國勝及張國重原為本件被告,由被告楊雅婷A(年籍詳如附表)承當訴訟後,已脫離訴訟,原告乃具狀再追加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被告(本院卷㈢第321頁),並撤回對張現之起訴(本院卷㈢第331頁)。⒘因張吉於本件訴訟繫屬前(61年1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張炎生、蔡澄清、蔡黃杓、蔡秀英、邱玉振、邱泰裕、邱欣怡、邱欣婷、陳蔡滿足、林金隆、林金泉、林金源、林雪娥、徐樹德、徐桂貞、徐桂英及徐桂珍等人,其中張炎生前已列為本案之被告,原告乃具狀追加蔡澄清、蔡黃杓、蔡秀英、邱玉振、邱泰裕、邱欣怡、邱欣婷、陳蔡滿足、林金隆、林金泉、林金源、林雪娥、徐樹德、徐桂貞、徐桂英及徐桂珍等人為被告(本院卷㈢第321-323頁),並撤回對張吉之起訴(本院卷㈢第331頁)。嗣被繼承人張吉之繼承人協議由張炎生一人單獨就被繼承人張吉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故原告撤回蔡澄清、蔡黃杓、蔡秀英、邱玉振、邱泰裕、邱欣怡、邱欣婷、陳蔡滿足、林金隆、林金泉、林金源、林雪娥、徐樹德、徐桂貞、徐桂英、徐桂珍之起訴,有陳報暨聲請狀、撤回部分訴訟狀(本院卷㈤第415頁、本院卷㈥第195-197頁)。⒙因張順仁於本件訴訟繫屬前(37年12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張燦煌、張燦亮、張燦勳、張燦欽、林培福、林珊伊、林芷任、張春蘭、劉家豐、劉俊佑、劉曉蓉、張世平、張吳烽、張正明、張芬華、張明珠、張錦烟、張麗欽、張美雪、姚黃素蓮、姚介新、姚介祥、姚惠珠、黃姚秀婉、董金村、董偉權、董璧妃、董璧宜、姚娟娟、黃寬榮、黃曉君、黃寬祥、黃政倪、張屏藩、李世美、張焜源、張玲翠、張玲華、張玲綺、張鈺青、張章信、黃舜潁、黃舜俞、陳建勳、陳俊宏、蕭陳杏如、陳宛玉、陳宛芬、陳宛貞、黃志民等人,查姚黃素蓮、姚介新、姚介祥、姚惠珠、黃姚秀婉、董金村、董偉權、董璧妃、董璧宜、姚娟娟、黃寬榮、黃曉君、黃寬祥、黃政倪、張屏藩、李世美、張焜源、張玲翠、張玲華、張玲綺、張鈺青、張章信、黃舜潁、黃舜俞、陳建勳、陳俊宏、蕭陳杏如、陳宛玉、陳宛芬、陳宛貞前已列為本案之被告,另張燦欽、張錦烟由被告楊雅婷A(年籍詳如附表)承當訴訟而脫離訴訟,原告乃具狀追加張燦煌、張燦亮、張燦勳、張燦欽、林培福、林珊伊、林芷任、張春蘭、劉家豐、劉俊佑、劉曉蓉、張世平、張吳烽、張正明、張芬華、張明珠、張錦烟、張麗欽、張美雪、李世美、張焜源、張玲翠、張玲華、張玲綺、張鈺青、黃志民等人為被告(本院卷㈢第323頁),並撤回對張順仁之起訴(本院卷㈢第331頁)。⒚因張澤於本件訴訟繫屬前(51年10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張純純A(年籍詳如附表)、張秀琴、張昭源、郭浩然、郭斐然、郭蕞爾、張卓爾、郭璨然、郭銘然、張永芳、張永松、張慧敏、張慎、張椒、張蓁蓁、張玲玲、張慧君、張淑姿、張權、張施秀美、張祐誠、張祐峰、張友、張天河、張清標、黃秀英、張津挺、張郁珮、張清秀、張清雄、陳張足、張珮環、張勝傑、張芫梃、張玉興、莊美惠、張曜𩣳、張又勲、林南廷、林欣貝、林拱辰、林雪蓮及吳蓓蒂等人,其中張純純A(年籍詳如附表)、張秀琴、張昭源、郭浩然、張永芳、張永松、張慧敏、張慎、張椒、張蓁蓁、張玲玲、張慧君、張淑姿、張權、張祐誠、張祐峰、張友、張天河、張清標、黃秀英、張津挺、張郁珮、張清秀、張清雄、陳張足、張玉興、張又勲、林南廷、林欣貝、林拱辰、林雪蓮、吳蓓蒂前已列為本案之被告,原告乃具狀追加郭斐然、郭蕞爾、張卓爾、郭璨然、郭銘然、張施秀美、黃秀英、張珮環、張勝傑、張芫梃、莊美惠及張曜𩣳等人為被告(本院卷㈢第325頁),並撤回對張澤之起訴(本院卷㈢第331頁)。惟張澤之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張玉振於65年8月17日已出養(本院卷㈣第461頁),且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817號、99年度竹簡字第40號、99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本院卷㈢第267-277頁)認定張玉振已出養無繼承權,原告具狀撤回張珮環、張勝傑、張芫梃之起訴,有陳報暨聲請狀、撤回部分訴訟狀在卷可參(本院卷㈤第413頁、本院卷㈥第197頁)。⒛因張達於本件訴訟繫屬前(68年10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宋美貞、張哲祥、張書芬、張書芳、張書翰、張書韻、張國洋、陳世昌、陳榮英、陳志勲、陳良慧、陳鈴媛、陳○娟、李張瓊枝、何麗汾、何慧敏、何珮瑩、何淑銘、何琬容,原告乃具狀追加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等為被告(本院卷㈢第325頁、本院卷㈥第207頁),並撤回對張達之起訴(本院卷㈢第331頁)。陳榮英於本件訴訟進行中(113年4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桐郁、陳世昌,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陳報狀、聲明承受訴訟狀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佐(本院卷㈥第83、203頁)。因張傑於本件訴訟繫屬前(64年11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張桓誠、張桓維、張雲堦、吳張雅韻、張雅靜、張雅珍、張雅善、簡碧玉、張貞怡、張貞雯、張雲鶴、張雲梯、張鉦鈺、蔡秀雄、蔡孝勇、蔡孝能、楊鎮臺、楊禮誌、楊禮榮、楊禮嘉、楊雅茹、楊雅婷B (年籍詳如附表)、楊定凡、楊智顯、蔡麗雲A(年籍詳如附表)、張鎰坤、張建發、張建明、張美蘭、蔡麗珠、邱國慶、邱玲玲、邱純純、黃仁川、黃文瑞、黃文美、黃文華、劉秀玲、曾張美玉、黃欽銘、黃清水、温兆椿、蔡欽銘、蔡欽源、蔡榮裕、蔡玉連、蔡玉美、蔡麗雲B(年籍詳如附表),其中張桓誠、張桓維、張雲堦前已列為本案之被告,原告乃具狀追加吳張雅韻、張雅靜、張雅珍、張雅善、簡碧玉、張貞怡、張貞雯、張雲鶴、張雲梯、張鉦鈺、蔡秀雄、蔡孝勇、蔡孝能、楊鎮臺、楊禮誌、楊禮榮、楊禮嘉、楊雅茹、楊雅婷B(年籍詳如附表)、楊定凡、楊智顯、蔡麗雲A(年籍詳如附表)、張鎰坤、張建發、張建明、張美蘭、蔡麗珠、邱國慶、邱玲玲、邱純純、黃仁川、黃文瑞、黃文美、黃文華、劉秀玲、曾張美玉、黃欽銘、黃清水、温兆椿、蔡欽銘、蔡欽源、蔡榮裕、蔡玉連、蔡玉美、蔡麗雲B(年籍詳如附表)為被告(本院卷㈢第325頁、本院卷㈤第337、583-585頁、本院卷㈥第207-211頁),並撤回對張傑之起訴(本院卷㈢第333頁)。因張榜於本件訴訟繫屬前(49年5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張弘信、張弘義、張弘仁、溫張麗文、張麗霞、張如鏡、張如川、汪天筠、張婉娥、張婉紈、陳韋宏、蘇張碧雲等人,其中張如鏡及張如川已列為本案之被告,原告乃追加張弘信、張弘義、張弘仁、溫張麗文、張麗霞、汪天筠、張婉娥、張婉紈、陳韋宏、蘇張碧雲等人為被告(本院卷㈢第327頁),並撤回對張榜之起訴(本院卷㈢第333頁)。蘇張碧雲於本件訴訟進行中(113年6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有蘇榮輝、蘇榮隆、蘇榮東、蘇溶溶、蘇娟娟,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繼承系統表、陳報狀、聲明承受訴訟狀可佐(本院卷㈥第279-287、297-299頁)。因張順江於本件訴訟繫屬前(86年9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張如旭、陳○娟、張聖哲、張堯軒、張如樞、張如敏、朱全仁、朱丹華、朱秋鈴、朱鍵德、陳張婉容、林張婉嬌、張婉妙、温瑞貞、王源豪、王曉華、王沈寶珠、王源傑、王雅惠、王雅萍、王萬生、徐鳳珠、王源銘、王源龍、陳鎮宏、陳鎮民、陳鎮國、彭王梅蓮等人,其中張如旭前已列為本案之被告,原告乃具狀追加張如樞、陳○娟(法定代理人張堯軒)、張堯軒、張聖哲、張如敏、朱全仁、朱丹華、朱秋鈴、朱鍵德、陳張婉容、林張婉嬌、張婉妙、温瑞貞、王源豪、王曉華、王沈寶珠、王源傑、王雅惠、王雅萍、王萬生、徐鳳珠、王源銘、王源龍、陳鎮宏、陳鎮民、陳鎮國、彭王梅蓮等人為被告(本院卷㈢第327頁、本院卷㈥第211-213頁),並撤回對張順江之起訴(本院卷㈢第333頁)。因張如樞於本件訴訟進行中(113年8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初英、張弘育、張紘維、張芳綺,本院依職權裁定承受訴訟及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本院裁定及聲明承受訴訟狀、繼承系統表在卷可佐(本院卷㈥第577頁、本院卷㈦第23-25、29頁,個資卷)。其中陳○娟於111年10月18日經本院家事法院以000年度○○字第000號裁定為監護宣告,並選定張堯軒為其監護人等情,有戶籍謄本及上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㈤第367、383-389頁),是被告陳○娟就本件訴訟自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張堯軒代為並代受訴訟行為之意思表示。因張順鐘於本件訴訟繫屬前(63年5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張燕翼、林恭暐、林育欣、林娟如、張婉芳、張婉珠及張婉珍等7人,其中張燕翼前已列為本案被告,原告乃具狀追加林恭暐、林育欣、林娟如、張婉芳、張婉珠及張婉珍等人為被告(本院卷㈢第327頁),並撤回對張順鐘之起訴(本院卷㈢第333頁)。惟張順鐘之繼承人協議由張婉珠一人於113年4月8日就張順鐘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分割繼承登記,故原告撤回林恭暐、林育欣、林娟如、張婉芳、張婉珍、張燕翼等人之起訴,有陳報狀、撤回部分訴訟狀在卷可佐(本院卷㈥第81、197、551頁)。因張如淮於本件訴訟繫屬前(69年5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張雯雯、張婷婷、張姍姍、張純純B(年籍詳如附表)、張鴻禧、張鴻志、張鴻模、張麗華、張麗滿、張麗雲等10人,其中張麗滿前已列為本案之被告,原告乃具狀追加張雯雯、張婷婷、張姍姍、張純純B(年籍詳如附表)、張鴻禧、張鴻志、張鴻模、張麗華、張麗雲等人為被告(本院卷㈢第327-329頁),並撤回對張如淮之起訴(本院卷㈢第333頁)。因蘇養於本件訴訟繫屬前(50年2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陳張松、張金標、張國森、張素娥、吳 飛龍、吳明松、吳秀鑾、吳秀蓮、陳竹亮、陳瑩員、陳騰 昇、陳珮如、吳滿足、吳昕華、吳美玉,原告乃具狀追加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被告(本院卷㈢第329頁、本院卷㈤第297-299、417頁),並撤回對蘇養之起訴(本院卷㈢第333頁)。然陳瑩員已聲明拋棄吳美之繼承權,經本院000年度○○字第000號准予備查在按(本院卷㈥第83、189頁),原告乃具狀撤回陳瑩員之起訴(本院卷㈥第197頁)。因張楊秋鴻於本件訴訟繫屬前(72年5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張鴻銘、陳美齡、張馨云、張光男、張榮鑑、張鴻盛、張鴻文、張麗娟B(年籍詳如附表)及張麗珊等8人,其中張鴻文前已列為本案之被告,原告乃具狀追加陳美齡、張馨云、張光男、張榮鑑、張鴻盛、張麗娟B(年籍詳如附表)及張麗珊為被告(本院卷㈢第329頁),並撤回對張楊秋鴻之起訴(本院卷㈢第333頁)。因張鴻銘於本件訴訟繫屬前(101年5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6月8日北院木家靜000年度○字第000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在卷可佐(本院卷㈤第235-237),屬無人繼承之財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000年度○○字第0000號裁定依法選任陳佳函律師為張鴻銘之遺產管理人,原告具狀追加陳佳函律師為被告(本院卷㈤第229-243、251-253頁)。嗣張楊秋鴻之繼承人協議由張鴻文一人單獨就被繼承人張楊秋鴻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故原告撤回張鴻銘之遺產管理人陳佳函律師、陳美齡、張馨云、張光男、張榮鑑、張鴻盛、張麗娟B(年籍詳如附表)、張麗珊之起訴,有陳報暨聲請狀、撤回部分訴訟狀在卷可佐(本院卷㈤第415頁、本院卷㈥第197頁)。因張如龍於本件訴訟繫屬前(74年9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張雅絃、張貴玉2人,惟張雅絃、張貴玉前均已列為本案之被告,並辦理繼承登記,原告並具狀撤回張如龍之起訴,有追加被告暨撤回部分訴訟狀在卷可佐(本院卷㈢第333頁)。因陳金印於本件訴訟繫屬前(33年9月12日)死亡,依內政部頒布之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2條第3項規定,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劉玲玲、陳瑋琪、陳瑾圩、陳秉孝及陳欣儀等人,原告乃具狀追加陳金印之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等人為被告(本院卷㈢第329頁),並撤回對陳金印之起訴(本院卷㈢第333頁)。嗣繼承人協議由陳瑋琪、陳秉孝繼承陳金印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繼承登記,故原告撤回劉玲玲、陳瑾玗、陳欣儀之起訴,有陳報暨聲請狀、撤回部分訴訟狀在卷可按(本院卷㈤第417頁、本院卷㈥第199頁)。因陳金旺於本件訴訟繫屬前(99年6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陳楊彩雲、陳振輝、陳振澤、陳麗玲及陳麗芬等人,原告乃具狀追加陳金旺之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等人為被告(本院卷㈢第329頁),並撤回對陳金旺之起訴(本院卷㈢第333頁)。然陳金旺之繼承人已有分割協議,由陳振輝一人於113年4月10日就陳金旺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分割繼承登記,原告具狀撤回對陳楊彩雲、陳振澤、陳麗玲、陳麗芬等人之訴訟,有陳報狀、撤回部分訴訟狀(本院卷㈥第81-83、199頁)。因張如炘於本件訴訟繫屬前(68年3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劉羿姍、張振榮、張明詮、張白燁、張玉玲、張鴻昇、張麗聰及張麗芳等人,其中張鴻昇前已列為本件之被告,原告乃具狀追加劉羿姍、張振榮、張明詮、張白燁、張玉玲、張麗聰及張麗芳等人為被告(本院卷㈢第329-331頁),並撤回對張如炘之起訴(本院卷㈢第331頁)。嗣繼承人協議由張鴻昇一人單獨被繼承人張如炘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故原告撤回劉羿姍、張振榮、張明詮、張白燁、張玉玲、張麗聰、張麗芳之起訴,有陳報暨聲請狀、撤回部分訴訟狀在卷可稽(本院卷㈤第415頁、本院卷㈥第199頁)。因張如墩於本件訴訟繫屬前(80年6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張鴻圳、張鴻輝、張燕燕等人,原告乃具狀追加張鴻圳、張鴻輝、張燕燕等人為被告(本院卷㈢第331頁),並撤回對張如墩之起訴(本院卷㈢第333頁)。嗣張如墩之繼承人協議由張鴻輝一人單獨就被繼承人張如墩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故原告撤回張鴻圳、張燕燕之起訴,有陳報暨聲請狀、撤回部分訴訟狀在卷可佐(本院卷㈤第417頁、本院卷㈥第199頁)。因張如椿於本件訴訟繫屬前(86年3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邱玉珍、張鴻德、莊博蕙及張鴻嘉等人,其中張鴻德前已為本案之被告,原告乃具狀追加邱玉珍、莊博蕙及張鴻嘉為被告(本院卷㈢第331頁),並撤回對張如椿之起訴(本院卷㈢第333頁)。因張如柏於本件訴訟繫屬前(97年2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張鴻睦、張鴻耀、林暉益、林建洲、林美慧、張瓊文及張明惠等人,其中張鴻耀前已列為本案之被案,原告乃具狀追加張鴻睦、林暉益、林建洲、林美慧、張瓊文及張明惠等人為被告(本院卷㈢第331頁),並撤回對張如柏之起訴(本院卷㈢第333頁)。因張鴻圖於本件訴訟繫屬前(93年2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張國霖、張榮凱、張瑞湲及張瑞錦等人,惟其等全體繼承人前均已列為被告,故不重複追加為被告,並撤回對張鴻圖之起訴(本院卷㈢第331、333頁),且其繼承人已於113年4月25日辦理繼承登記。因張鴻儀於本件訴訟繫屬前(90年11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張蔡信惠、張榮展、張榮純及張榮真等人,其中張榮展前已列為本案之被告,原告乃具狀追加張蔡信惠、張榮純、張榮真等人為被告(本院卷㈢第331頁),並撤回對張鴻儀之起訴(本院卷㈢第333頁)。嗣繼承人協議由張榮展一人單獨就被繼承人張鴻儀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故撤回張蔡信惠、張榮純、張榮真之起訴,有陳報暨聲請狀、撤回部分訴訟狀在卷可佐(本院卷㈥第199、本院卷㈦第459頁)。因張渭川、張順仁之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⓵張永得於本件訴訟進行中(112年5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世美、張焜源、張玲翠、張玲華、張玲綺、張鈺青,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佐(本院卷㈢第359-361頁)。⓶張章信於本件訴訟進行中(112年11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即朱順英、張雅和、張菁蘋等人為被告,原告乃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㈤第245頁)。⓷張永得之承受訴訟人李世美於本件訴訟進行中(112年10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張焜源、張玲翠、張玲華、張玲綺、張鈺青等人,原告乃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可佐(本院卷㈤第245-247頁)。⓸張永得、李世美之承受訴訟人張焜源於本件訴訟進行中(113年3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即萬雯雅、張宜暐、張光吟、張○佳(法定代理人萬雯雅)等人為被告,原告乃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按(本院卷㈤第587-589、593-599頁);其中張○佳係00年0月0日出生,有戶籍謄本可稽(本院卷㈥第483頁),為未成年人,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依民法第77條、第78條、第79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無訴訟能力(最高法院29年渝上第280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其法定代理人為萬雯雅(本院卷㈤第593、597、601頁)。因張國霖於本件訴訟進行中(113年9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周惠華、張家綸、張懷文,本院依職權承受訴訟及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本院裁定及聲明承受訴訟狀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佐(本院卷㈥第577-578頁、本院卷㈦第9-15頁,個資卷)。本件訴訟繫屬中,查原共有人即被告①張郎、②張國勝、③張國重、④張燦煌、⑤張錦烟、⑥張鴻文、⑦張貴玉、⑧張雅絃、⑨張鴻昇、⑩張鴻輝、⑪張榮展、⑫陳瑋琪、⑬陳秉孝、⑭陳振輝、⑮張婉珠、⑯張鴻鈞、⑰張燕翼、⑱張鴻德、⑲張雲堦、⑳張桓誠、㉑張桓維、㉒張鴻耀將其等所有坐落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楊雅婷A(年籍詳如附表),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有土地登記謄本(本院卷㈥第353-417頁)附卷可佐,經楊雅婷A(年籍詳如附表)聲請代①張郎、②張國勝、③張國重、④張燦煌、⑤張錦烟、⑥張鴻文、⑦張貴玉、⑧張雅絃、⑨張鴻昇、⑩張鴻輝、⑪張榮展、⑫陳瑋琪、⑬陳秉孝、⑭陳振輝、⑮張婉珠、⑯張鴻鈞、⑰張燕翼、⑱張鴻德、⑲張雲堦、⑳張桓誠、㉑張桓維、㉒張鴻耀承當訴訟,有聲請承當訴訟狀在卷可憑(竹調卷㈠第315頁、本院卷㈠第692頁、本院卷㈥第315頁),業據原告及被告①張郎、②張國勝、③張國重、④張燦煌、⑤張錦烟、⑥張鴻文、⑦張貴玉、⑧張雅絃、⑨張鴻昇、⑩張鴻輝、⑪張榮展、⑫陳瑋琪、⑬陳秉孝、⑭陳振輝、⑮張婉珠、⑯張鴻鈞、⑰張燕翼、⑱張鴻德、⑲張雲堦、⑳張桓誠、㉑張桓維、㉒張鴻耀均表示同意楊雅婷A(年籍詳如附表) 承當訴訟,有陳報狀及同意書可佐(本院卷㈠第147、692-702頁、本院卷㈤第415頁、本院卷㈥第81頁、本院卷㈦第165-193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則原當事人張郎、張國勝、張國重、張燦煌、張錦烟、張鴻文、張貴玉、張雅絃、張鴻昇、張鴻輝、張榮展、陳瑋琪、陳秉孝、陳振輝、張婉珠、張鴻鈞、張燕翼即脫離本件訴訟。至張鴻德、張雲堦、張桓誠、張桓維、張鴻耀,仍分別為張如椿、張傑、張如柏之繼承人,仍為本案之當事人,併此敘明。 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 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應有部分經實施查封後,共有人(包含執行債務人及非執行債務人)仍得依民法第824條規定之方法,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且裁判分割,係法院基於公平原則,決定適當之方法而分割共有物,不生有礙執行效果之問題,債權人不得對之主張不生效力(最高法院69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又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者,不在此限,此觀諸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即明。是故,地政登記機關於受理法院確定裁判分割登記時,即將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轉載於原被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之共有人分割取得之土地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4號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被告張金木就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部分,固經本院分別以113年6月12日新院玉113司執曾字第24009號函辦理查封登記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可證(本院卷㈥第413頁、第433頁),然依前開規定及說明,上開限制登記並不影響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且本件裁判分割之結果對債權人亦生效力,僅本件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後地政機關受理分割登記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之,且本院亦依法向債權人杜貴灜告知訴訟,附此敘明。 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⑴兩造共有坐落○○市○○段00地號土 地(面積1733平方公尺),請求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起訴書附表比例分配之。⑵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之(竹司調卷第20頁)。原告歷次訴之聲明變更,嗣於113年9月25日具狀變更聲明為如訴之聲明所示(本院卷㈦第71-79頁)。 ㈡、原告上開對被告之追加、撤回,核屬訴訟標得對於數人必須 合一確定,而分割共有物,法院原不受兩造分割方案之拘束,縱訴之聲明有所變更,亦屬分割基礎事實同一,其訴訟標的並無變更而僅為補充或更正法律上之陳述,原告前開追加、撤回被告、承受訴訟、承當訴訟、訴之聲明更正符合前揭法律之規定。 二、本件除被告陳鎮宏、張炎生、張德偉、陳○平(法定代理人陳 秀燕)、陳秀雯、蔡孝勇、張玲綺、張如鏡、張如川、蔡玉連、吳昕華、吳美玉、曾張美玉、張玲翠、黃清水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本院通知視訊審理(含遠端視訊方式),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坐落○○市○○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 ,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特約,而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甚多,原物分配顯有困難,且有礙土地之利用效益,爰請求以變價分割、分配價金之方式處理。惟倘鈞院認以原物分割為適當,則原告主張如113年9月25日提出之更正聲明狀附圖(本院卷㈦第83頁)方案編號1分歸原告與被告楊雅婷A(年籍詳如附表)、王嘉敏、陳玟靜取得,附圖編號2分歸其餘共有人取得。當庭提示之附圖所示之新分割方案圖分配給原告等人的F部分形狀狹長不工整,有礙土地之利用,仍應採原告主張之原物分割方案。對張炎生、張德偉要分的位置有意見,本件共有人眾多,原物分割會導致土地細分,妨礙土地整體利用,而且依照張炎生所述分得部分並未臨路,之後也會衍生通行權的問題,張德偉在土地上也沒有房屋,對其他共有人不利。本件共有人甚多,且有遷出國外者,故不能協議分割方法,不得已請求裁判分割。次查,本件如訴之聲明一至二十項中之被告,應先辦理繼承登記,再為分割,以資適法。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起訴。 ㈡、訴之聲明: ⒈如主文第一至二十項中之被告,應就各被繼承人所遺坐落○○ 市○○段00地號土地各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⒉兩造共有坐落○○市○○段00地號土地,面積1733平方公尺,請 求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更正聲明狀附表比例分配之。 ⒊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之。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張炎生: ⒈不同意原告所請求之變價分割。原告應該要保留讓我們單獨 所有,剩下的才是讓其他人共有;主張00地號與0000地號合併分割,中間的土地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共有人相同,建商要規劃應該是整筆規劃比較好,道路用地讓建商在規劃時可以轉換容積率使用;被告主張如113年9月26日聲明狀所附附圖(本院卷㈦第233頁)編號A分歸原告與被告楊雅婷A(年籍詳如附表)、王嘉敏、陳玟靜取得;如附圖編號B分歸其餘共有人取得;如附圖編號C分歸原告張炎生取得。當庭提示之附圖所示分割方案可以接受,但00地號分在I部分,如果原告之後要統一規劃,分割以後願意出賣給原告;我主張原物分割,但共有人很多,很多沒有辦繼承,所以希望部分可以原物分割、部分可以變價分割,讓部分共有人可以領取現金,避免影響市容且未達成分割意義。 ⒉答辯聲明: ⑴兩造共有坐落○○市○○段00地號土地(面積1733平方公 尺) ,請求准予原物分割。 ⑵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之。 ㈡、被告黃清水: 對分割沒有意見。 ㈢、被告陳鎮宏: 我們還沒有看到書狀,一個多月前才收到開庭通知。 ㈣、被告陳○平法定代理人陳秀燕、蔡孝勇、張玲綺、蔡玉連、 吳昕華、吳美玉部分: 對分割沒有意見。 ㈤、被告陳秀雯: 我跟陳秀燕是堂姊妹,對分割沒有意見。 ㈥、被告張德偉: ⒈這是張家祖厝,好幾代留下來,雖然我們沒有住在那邊,但 是我們的母親在往生前有特別交代,沒有到最後必要關頭不能賣,賣的話是不孝,如果大家都要賣的話,我要以市價出售。主張原物分割,如113年9月25日聲明狀附圖(本院卷㈦第89頁)方案編號1分歸原告與被告楊雅婷A(年籍詳如附表)、王嘉敏、陳玟靜取得,如聲明狀附圖方案編號2分歸被告張德偉取得,如聲明狀附圖方案編號3分歸其餘共有人取得。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甚多,倘原物分配顯有困難,且有礙土地之利用效益,請求以變價分割、分配價金之方式處理,以土地接近市價之行情做為變價分割標準。張德仁、張德榕、張德偉、張烜嘉就被繼承人張鏡輝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7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張德偉繼承之部分土地,一併割入如附圖方案編號2,希望儘快分割,第一方案希望原物分割,我可以分到土地,在此蓋房子,一定要臨路才能蓋房子,如果原告願意出價承買,可以照市價出售,旁邊如有道路,可以自行蓋房子。第二方案,如果大家談不成,就是變價以市價出售,其餘意見同張炎生等語。 ⒉答辯聲明: ①兩造共有坐落系爭土地,請求准予原物分割。 ②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之。 ㈦、被告張如鏡、張如川: 張如鏡有出租土地給別人當攤位,每個月租金總共1萬元, 其與家人共5個人住在房子內,張如鏡住的面積比較大,因為張如鏡有房子,傳下來一直都是這樣,房子已經一百多年了。主張分割方案如112年7月31日陳報之附圖(本院卷㈢第141頁)紅色區域所示,由張如鏡、張如川共同持有。當庭提示之附圖G的位置是可以的,○○路112巷是私設通路,如有道路的話可以同意。 ㈧、被告黃曾式教、曾式昭、游曾式美、曾式完、曾鈺嵐、劉家 豐、張吳烽、張正明、張芬華、張明珠、張麗欽、張書翰、陳世昌、張國洋、曾張美玉、張玲翠: 對於分割草案圖、分割圖均表示沒有意見或未表示意見。 ㈨、被告張如旭: ⒈請求原物分割,主張土地分割圖及估算面積如111年4月18日 陳報狀附圖所示(竹調卷㈠第517頁),被告之主張提出為能達成土地及房屋完整之最佳利用效益,被告現所有之新竹市○○段00-00地號旁以編號一及編號二為分配位置,有關編號一係以被告共同持有之○○段00地號面積17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90分之60持分面積為分配位置。另編號二則屬面積大於被告持分面積部分,被告原就此部分在法院測量正確面積及完成相關價格鑑定後補償其他共有人。 ⒉答辯聲明: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㈩、被告黃寬榮訴訟代理人黃允斌: 這是我父親繼承我祖母的遺產,遺產還沒有處理。我同意張 炎生、張德偉的陳述,我們的持分很少,以他們的為主。 、被告張麗娟A(年籍詳如附表)、張麗真: 同意由其他共有人以金錢補償,土地則由分割予其他共有人 取得。 、被告張榮宗: 主張原物分割,不要變賣,張榮宗在土地上有房子,00弄00 0巷0號。被告張榮宗稱00號有一部分是渠等之公廳,其所有土地持分約10坪,將來要跟建商一起蓋房子。 、被告楊雅婷A(年籍詳如附表)、王嘉敏、陳玟靜: 不同意原物分割,主張系爭土地應以變賣分配價金之方式為 之,始為恰當。惟倘鈞院認以原物分割為適當,則楊雅婷A(年籍詳如附表)、王嘉敏、陳玟靜願與原告共有取得如原告於113年9月25日提出之更正聲明狀附圖(本院卷㈦第83頁)方案編號1分歸原告與被告楊雅婷A(年籍詳如附表) 、王嘉敏、陳玟靜取得,附圖編號2分歸其餘共有人取得。 、被告郭蕞爾: 本件系爭土地現為住宅用地,原物分割將使各共有人分割所 得面積過小,徒增日後使用上爭議,減損經濟上利用價值,另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集中在同一區塊且大部分土地上無建物物,取得後變賣價值高,對其他共有人顯有不公。系爭土地若採行變價方式分割,可使系爭土地之市場價值極大化,在自由市場競爭之情形下反應出合理且適當之價值,對於共有人應屬有利,亦可發揮更大之經濟效用。系爭土地若以原物分配,或部分原物分配,部分價金分配,或分配其中特定等人,另其他人以金錢補償,對兩造均非妥適之分割方式,應以系爭土地整筆土地變價分割為對全體共有人為最有利之分割方法,請求准予採行變價分割、分配價金方式處理。 、被告陳張松: 本人無法到庭,本人已離開老祖地40幾年,無法了解老地方 人事狀況。 、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請求附表編號1至5、7、60、79至91所示,分別為被繼承 人張繩祖、張金海、張渭川、姚張淑、黃寶琴、張國霖、張鏡輝、張乞、張坤、張現、張順仁、張澤、張達、張傑、張榜、張順江、張如淮、蘇養、張如椿、張如柏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⒈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分割前共有人原權利範圍(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之情形,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本院卷㈥第353-417頁),又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間並無不為分割之協議,或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僅共有人間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乙節,為歷次到庭之被告所不爭執,參以兩造於本院歷次庭期經合法通知,未能全部到場表示分割系爭土地之意見,顯難進行協議,原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核屬有據。⒉次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因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故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已死亡者,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其繼承人自非先經登記,不得訴請分割共有物,在該繼承人為被告之情形,為求訴訟經濟,原告可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一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68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系爭土地原為如附表編號1至5、7、60、80至91所示之共有人即被繼承人張繩祖、張金海、張渭川、姚張淑、黃寶琴、張國霖、張鏡輝、張坤、張現、張順仁、張澤、張達、張傑、張榜、張順江、張如淮、蘇養、張如椿、張如柏所有,各該被繼承人死亡後,如附表編號1至5、7、60、80至91所示之各該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迄未辦理繼承登記,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竹司調卷第101-153、195-196、275-343、355、403、208、218,竹調卷㈠第87、213、333、387、555頁,本院卷㈠第45頁,本院卷㈢第207、249-256、263-265頁,本院卷㈣第11、81、113、147-149、203-211、361-367、495-497、547-549、599-603、689-691、723、739、771、803、847、879、893、913、927、935、967、983頁、本院卷㈤第141、175、191、319-333、359、395、551、599頁、本院卷㈥第181、265、287、353-417頁、本院卷㈦第15、29頁)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向本院及他院查詢有無相關辦理拋棄繼承事件之回覆資料在卷可參,堪信為實在,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請求附表編號1至5、7、60、80至91所示各該繼承人分別就各附表編號1至5、7、60、80至91所示之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併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至七、九至二十項所示。 ⒊原告另請求附表編號79所示之被告張書塘,為被繼承人張乞 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張乞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16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等情,經查張書塘之繼承情形:張乞之次子張春池於43年3月12日死亡,張春池之長男張榮貴於83年1月20日死亡,而張書塘記載為張榮貴之養子,有除戶謄本在卷可佐(本院卷㈦第235-237頁);按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113年4月9日以新北淡戶字第1135942051號回函所附張書塘之連貫戶籍資料:依日據時期被繼承人張榮貴之戶籍資料手抄本上所載,張書塘於64年3月25日被張榮貴、張詹美惠夫妻收養,有戶籍謄本、收養書約可佐(本院卷㈦第241-255頁),至被告張書塘於電子化後之戶籍資料雖無養父母之註記,然按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113年3月20日新北淡戶字第1135941620號函覆本院:經查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張書塘被收養後其連貫戶籍資料,均查無終止收養相關記事等語(本院卷㈦第239頁),參以臺灣於日據時期即已建立戶籍制度,光復後延續至今,張書塘於64年3月25日被張榮貴、張詹美惠收養時,既有收養書約,若確有終止收養之情事,應該會留下記錄,且依日據時期被繼承人張榮貴之戶籍資料手抄本上所載,張書塘之稱謂為張榮貴之養子,註記養父為張榮貴、養母為張詹美惠,後於民國初設戶籍時雖未登載養父張榮貴之註記,然並無終止收養之記事,亦未恢復本姓,惟按日據時期及光復初期之終止收養關係,應以具體事實認定,非以戶籍登記為要件(最高法院57台上字第3410號民事判例意旨,前司法部行政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167、170頁、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第1項後段及74年5月24日修正前民法第1080條第1項規定參照),故被告張書塘應仍為張榮貴之養子,應繼承張榮貴之遺產(含自張乞繼承之部分),而張乞之繼承人張榮宗、張詹美惠、張順益、張秀鳳、張秀絨、張秀芬、張秀燕、梁張月、陳進添、陳進坤、陳進財、陳明雪、張賜海、張金木、張金錫、張金源、張素卿、張媛綺均已就被繼承人張乞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有系爭土地謄本在卷可按(本院卷㈥第353-417頁)。準此,張書塘為張乞之再轉繼承人,原告請求被告張書塘,應就被繼承人張乞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併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洵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第八項所示。 ㈡、系爭土地應以何種分割方法為適當? ⒈按共有人除共有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應由法院依法為適當之分配,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法院為共有物分割時,應斟酌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68年台上字第3247號民事判例意旨、96年度台上字第10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就共有物之分割,應斟酌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益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並應符合公平原則,而社會利益亦應考慮在內。經查,系爭土地為附表所示共有人共有,各共有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詳如附表「原權利範圍(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又共有人間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特約,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然對於分割方法迄未能達成協議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且為到場之被告所不爭執,依前揭規定,原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於法有據。 ⒉次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 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必於原物分配有困難者,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所謂原物分配有困難,係指共有物性質上不能以原物分配或以原物分配有困難之情形,例如共有物本身無法為原物分割,或雖非不能分割,然分割後將顯然減損其價值或難以為通常使用是(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71號、98年度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現行民法第824條,有鑑於共有物之性質或用益形態多樣複雜,對於裁判上分割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採多樣及柔軟性之規定。依該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如原物分配有困難時,雖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惟共有物之裁判上分割,仍以原物分割為原則,必須以原物分割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困難,例如原物性質上無法分割或分割將減損其價值之情形,始得依變賣之方法分配價金,以維護共有物之經濟效益,及兼顧共有人之利益與實質公平。倘共有物在性質上並無不能分割或分割將減損其價值之情形,僅因共有人各執己見,難以整合其所提出之分割方案者,法院仍應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經濟價值及利用效益,依民法第824條所定之各種分割方法為適當之分配,尚不能逕行變賣共有物而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3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上有建物,有勘驗筆錄可憑,多數被告均因繼承取得系爭土地,且據被告張德偉、張如鏡、張如川等人以對祖產情感為由,張德偉表示系爭土地上有張家祖厝,好幾代留下來;張如鏡與其家人共5人居住在此,房子已經一百多年了;黃寬榮之訴訟代理人黃允斌稱:這是我父親繼承我祖母之遺產,多數共有人均主張以原物分割為宜等語(竹調卷㈠第289-290、511-512頁、本院卷㈢第56頁、本院卷㈦第149頁),而原告、楊雅婷A(年籍詳如附表)、王嘉敏、陳玟靜、郭蕞爾雖主張採變價分割方式,然與多數共有人之意願相悖,且以原物分配之方式分割,既無性質上、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困難,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無採用變價分割方案之餘地。⒊再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4項亦定有明文。而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為道路)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或部分當事人因繼承關係須就分得之土地保持公同共有者,應就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831號、49年台上字第2569號、92年度台上字第1534號、91年度台上字第40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土地面臨○○路之位置搭設有賣菜的棚子,000號房屋靠000號方向旁賣菜棚子有搭設鐵皮屋,如複丈日期112年1月18日製作之複丈成果圖標示B屬○○路○○000巷00弄00號、標示C屬○○路100號等情,業據本院於112年1月18日會同地政人員及兩造勘驗現場,並囑託新竹市地政事務所人員測量,有勘驗筆錄及原告陳報現況照片、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圖資、原始房屋稅籍資料、新竹市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為112年1月18日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按(竹司調卷613頁、竹調卷㈠第245-265、527-529頁、本院卷㈠第129、133-135、253頁、本院卷㈢第155-173頁)。 ⒋原告主張若採原物分割方案,如原告所陳附圖方案編號1分歸 原告與被告楊雅婷A(年籍詳如附表)、王嘉敏、陳玟靜取得,原告與被告楊雅婷A(年籍詳如附表)、王嘉敏、陳玟靜仍維持共有,如附圖方案編號2分歸其餘共有人取得(本院卷㈦第83頁);被告張炎生以原告所製作之分割圖,畫製分割位置如113年9月26日聲明狀所附附圖(本院卷㈦第233頁)位置;被告張德偉亦以原告所製作之分割圖,畫製分割位置如113年9月25日聲明狀所附附圖(本院卷㈦第89頁)位置。參酌系爭土地為南北狹長之不規則多邊形,面臨○○路之位置搭設有賣菜的棚子,000號旁房屋靠000號方向旁賣菜的棚子有搭設鐵皮屋,而依原告及楊雅婷A(年籍詳如附表)、王嘉敏、陳玟靜主張其提出之分割方案,渠等位置集中同一區塊,便於利用,有經濟效用,然原告將其餘共有人均分於同一區塊,業據被告張如旭具狀表示其於毗鄰系爭土地之同地段00-00等地號土地亦有持分等語(竹調卷㈠第515頁);原告楊雅婷A(年籍詳如附表)亦陸續購買毗鄰系爭土地之同地段0000、0000地號土地,有承當訴訟同意書(本院卷㈦第165-193頁)可佐,並有地籍圖、現況圖及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圖資可佐(本院卷㈠第253頁),原告實為建商(本院卷㈢第181頁),對於相鄰土地亦早已有持分布局,已以其雄厚資本能力取得優勢,本件不應僅考量建商將來建築建蔽率、容積率之最大利益,而置其他共有人於不利之地位,是以考量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新竹市地政事務所依本院所提修正分割方案,製作收件日期113年9月23日竹圖土字第110700號,複丈日期113年9月23日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如附圖法院來函修正方案標示F,面積1020.75平方公尺,分歸如附表編號97-101之原告及被告楊雅婷A(年籍詳如附表)、王嘉敏、陳玟靜取得,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共有;如附圖法院來函修正方案標示G,面積55.02平方公尺,分歸附表編號95、96之被告張如鏡、張如川取得,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共有;如附圖法院來函修正方案標示H,面積48.14平方公尺,由附表編號92之被告張德偉單獨取得;如附圖法院來函修正方案標示I,面積216.63平方公尺,由附表編號93之被告張炎生單獨取得;如附圖法院來函修正方案標示J+J1,面積合計55.02平方公尺,由附表編號94之被告張如旭單獨取得;如附圖法院來函修正方案標示K,面積337.44平方公尺,分歸其餘共有人取得,並按各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共有,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21項所示。又附圖所示之方案均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無互相找補問題。是以本院考量系爭土地現有整體之使用狀況與都市計畫情形,並兼顧共有人意願、全體或多數共有人利益,認將系爭土地分割如附圖及附表「分割方法(附圖標示)」、「分割後權利範圍」所示,應屬妥適。至被告張炎生雖主張00地號、0000地號採合併分割,然系爭土地與另案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並非全部相同,且亦未相鄰,尚與合併分割之要件不符,自無從合併分割,附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 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本院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以系爭土地分割方法如附圖法院來函修正方案所示為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21項所示。又原告請求附表編號1至5、7、60、79至91所示,分別就各附表編號1至5、7、60、79至91所示之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併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至21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本件分割結果,共有人均蒙其利,若由敗訴之被告負擔,顯失公允。是斟酌兩造因分割系爭共有物所受之利益,認本件兩造依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負擔訴訟費用,核屬允當,爰諭知如主文第2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圖: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13年9月23日竹圖土字第1 10700號函附之複丈成果圖 附表:○○段00地號土地(面積1,733平方公尺)共有人明細表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原權利範圍(應有部分)比例 原權利範圍面積(㎡) 分割方法(附圖標示) 分割後面積合計(㎡) 分割後權利範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張繩祖(已歿,未辦繼承登記) 張繩祖之繼承人如下: 公同共有1/40 43.33 附圖標示K,並依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公同共有。 O000000000 O000000000 圖示K部分,由編號1至91之被告取得,面積合計337.44 公同共有 4333/33744 連帶負擔1/40 張王翠娥 張昱仁 張珮琪 張志吉 吳松輝(即張美香之承受訴訟人) 吳松泓(即張美香之承受訴訟人) 吳佳伶(即張美香之承受訴訟人) 楊張美月 廖光祥(即張美娥、廖上屘之承受訴訟人) 廖柏惟(即張美娥、廖上屘之承受訴訟人) 廖雅香(即張美娥之承受訴訟人) 曾文姍(即張木溪之承受訴訟人) 張名興(即張木溪之承受訴訟人) 張淑卿(即張木溪之承受訴訟人) 張瑞君(即張木溪之承受訴訟人) 張參泉 林張美麗 張美鈴 張麗英(兼張潘阿嬌之承受訴訟人) 張麗娟(張麗娟A,兼張潘阿嬌之承受訴訟人,身分證統一編號:O000000000 ) 張麗真(兼張潘阿嬌之承受訴訟人) 李正中 張秋緞 2 張金海(已歿,未辦繼承登記) 張金海之繼承人如下: 公同共有1/40 43.33 圖示K部分,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4333/33744 連帶負擔1/40 張王翠娥 張昱仁 張珮琪 張志吉 吳松輝(即張美香之承受訴訟人) 吳松泓(即張美香之承受訴訟人) 吳佳伶(即張美香之承受訴訟人) 楊張美月 廖光祥(即張美娥、廖上屘之承受訴訟人) 廖柏惟(即張美娥、廖上屘之承受訴訟人) 廖雅香(即張美娥之承受訴訟人) 曾文姍(即張木溪之承受訴訟人) 張名興(即張木溪之承受訴訟人) 張淑卿(即張木溪之承受訴訟人) 張瑞君(即張木溪之承受訴訟人) 張參泉 林張美麗 張美鈴 張麗英(兼張潘阿嬌之承受訴訟人) 張麗娟(張麗娟A,兼張潘阿嬌之承受訴訟人,身分證統一編號:O000000000) 張麗真(兼張潘阿嬌之承受訴訟人) 李正中 張秋緞 蔡熊光 蔡楊金枝 蔡淑美 蔡淑娥 蔡秀玉 蔡慶賢(即蔡敏三之承受訴訟人) 蔡慶次(即蔡敏三之承受訴訟人) 蔡秀娟(即蔡敏三之承受訴訟人) 蔡秀姮(即蔡敏三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宇 詹皓鈞 詹秀蘋 方月英 曹佳莉 曹佩茹 曹凱翔 曹永海 曹洧彰 吳曹美新 曹衣心 3 張渭川(已歿,未辦繼承登記) 張渭川之繼承人如下: 公同共有210/28350 12.84 圖示K部分,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1284/33744 連帶負擔210/28350 張屏藩(兼張順仁之繼承人) 萬雯雅(即張永得、李世美、張焜源之承受訴訟人) 張宜暐(即張永得、李世美、張焜源之承受訴訟人) 張光吟(即張永得、李世美、張焜源之承受訴訟人) 張○佳(即張永得、李世美、張焜源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萬雯雅 張玲翠(即張永得、李世美之承受訴訟人兼張順仁之繼承人) 張玲華(即張永得、李世美之承受訴訟人兼張順仁之繼承人) 張玲綺(即張永得、李世美之承受訴訟人兼張順仁之繼承人) 張鈺青(即張永得、李世美之承受訴訟人兼張順仁之繼承人) 朱順英(即張章信之承受訴訟人兼張順仁之繼承人) 張雅和(即張章信之承受訴訟人兼張順仁之繼承人) 張菁蘋(即張章信之承受訴訟人兼張順仁之繼承人) 黃舜潁(兼張順仁之繼承人) 黃舜俞(兼張順仁之繼承人) 陳建勳(兼陳水泉之承受訴訟人、張順仁之繼承人) 陳俊宏(兼陳水泉之承受訴訟人、張順仁之繼承人 蕭陳杏如(兼陳水泉之承受訴訟人、張順仁之繼承人 陳宛玉(兼陳水泉之承受訴訟人、張順仁之繼承人 陳宛芬(兼陳水泉之承受訴訟人、張順仁之繼承人 陳宛貞(兼陳水泉之承受訴訟人、張順仁之繼承人 4 姚張淑(已歿,未辦繼承登記) 姚張淑之繼承人如下: 公同共有42/28350 2.57 圖示K部分,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257/33744 連帶負擔42/28350 姚黃素蓮(兼張順仁之繼承人) 姚介新(兼張順仁之繼承人) 姚介祥(兼張順仁之繼承人) 姚惠珠(兼張順仁之繼承人) 黃姚秀婉(兼張順仁之繼承人) 董金村(兼張順仁之繼承人) 董偉權(兼張順仁之繼承人) 董璧妃(兼張順仁之繼承人) 董璧宜(兼張順仁之繼承人) 姚娟娟(兼張順仁之繼承人) 5 黃寶琴(已歿,未辦繼承登記) 黃寶琴之繼承人如下: 公同共有42/28350 2.57 圖示K部分,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257/33744 連帶負擔42/28350 黃寬榮(即黃寶琴之承受訴訟人兼張順仁之繼承人) 黃曉君(即黃寶琴之承受訴訟人兼張順仁之繼承人) 黃寬祥(即黃寶琴之承受訴訟人兼張順仁之繼承人) 黃政倪(即黃寶琴之承受訴訟人兼張順仁之繼承人) 6 張麗滿(兼張如淮之繼承人) 60/13230 7.86 圖示K部分,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共有。 786/33744 60/13230 7 張國霖(已歿,未辦繼承登記) 張國霖之繼承人如下: 公同共有13/8064 2.79 圖示K部分,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公同共有。 279/33744 連帶負擔13/8064 周惠華(張國霖之承受訴訟人) 張家綸(張國霖之承受訴訟人) 張懷文(張國霖之承受訴訟人) 8 張榮凱(兼張鴻圖之繼承人) 13/8064 2.79 圖示K部分,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共有。 279/33744 13/8064 9 張瑞湲(兼張鴻圖之繼承人) 13/8064 2.79 圖示K部分,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共有。 279/33744 13/8064 10 張瑞錦(兼張鴻圖之繼承人) 13/8064 2.79 圖示K部分,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共有。 279/33744 13/8064 11 張昭源(兼張澤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42/1890 38.51 圖示K部分,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3851/33744 連帶負擔42/1890 12 張秀琴(兼張澤之繼承人) 13 張永芳(兼張澤之繼承人) 14 張永松(兼張澤之繼承人) 15 張慧敏(兼張澤之繼承人) 16 張慎(兼張澤之繼承人) 17 張淑姿(兼張澤之繼承人) 18 張椒(兼張澤之繼承人) 19 張蓁蓁(兼張澤之繼承人) 20 張玲玲(兼張澤之繼承人) 21 張慧君(兼張澤之繼承人) 22 張權(兼張澤之繼承人) 23 張友(兼張澤之繼承人) 24 張天河(兼張澤之繼承人) 25 張清標(兼張澤之繼承人) 26 張清秀(兼張澤之繼承人) 27 張清雄(兼張澤之繼承人) 28 陳張足(兼張澤之繼承人) 29 張玉興(兼張澤之繼承人) 30 林南廷(兼張澤之繼承人) 31 林欣貝(兼張澤之繼承人) 32 林拱辰(兼張澤之繼承人) 33 林雪蓮(兼張澤之繼承人) 34 吳蓓蒂(兼張澤之繼承人) 35 張純純(張純純A,兼張澤之繼承人,身分證字號:O000000000) 36 郭浩然(兼張澤之繼承人) 37 張祐誠(兼張澤之繼承人) 38 張祐峰(兼張澤之繼承人) 39 張津挺(兼張澤之繼承人) 40 張郁珮(兼張澤之繼承人) 41 張又勲(兼張澤之繼承人) 42 張榮宗(兼張乞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70/1890 64.18 圖示K部分,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6418/33744 連帶負擔70/1890 43 張詹美惠(兼張乞之繼承人) 44 張順益(兼張乞之繼承人) 45 張秀鳳(兼張乞之繼承人) 46 張秀絨(兼張乞之繼承人) 47 張秀芬(兼張乞之繼承人) 48 張秀燕(兼張乞之繼承人) 49 梁張月(兼張乞之繼承人) 50 陳進添(兼張乞之繼承人) 51 陳進坤(兼張乞之繼承人) 52 陳進財(兼張乞之繼承人) 53 陳明雪(兼張乞之繼承人) 54 張賜海(兼張乞之繼承人) 55 張金木(兼張乞之繼承人) 56 張金錫(兼張乞之繼承人) 57 張金源(兼張乞之繼承人) 58 張素卿(兼張乞之繼承人) 59 張媛綺(兼張乞之繼承人) 60 張鏡輝(已歿,未辦繼承登記) 張鏡輝之繼承人如下: 公同共有1/72 24.07 圖示K部分,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2407/33744 連帶負擔1/72 張德仁 張德榕 張德偉(同時為共有人) 張烜嘉 61 張榮宗(張乞之繼承人,同時為共有人) 公同共有1/216 8.02 圖示K部分,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802/33744 連帶負擔1/216 62 張詹美惠(張乞之繼承人,同時為共有人) 63 張順益(張乞之繼承人,同時為共有人) 64 張秀鳳(張乞之繼承人,同時為共有人) 65 張秀絨(張乞之繼承人,同時為共有人) 66 張秀芬(張乞之繼承人,同時為共有人) 67 張秀燕(張乞之繼承人,同時為共有人) 68 梁張月(張乞之繼承人,同時為共有人) 69 陳進添(張乞之繼承人,同時為共有人) 70 陳進坤(張乞之繼承人,同時為共有人) 71 陳進財(張乞之繼承人,同時為共有人) 72 陳明雪(張乞之繼承人,同時為共有人) 73 張賜海(張乞之繼承人,同時為共有人) 74 張金木(張乞之繼承人,同時為共有人) 75 張金錫(張乞之繼承人,同時為共有人) 76 張金源(張乞之繼承人,同時為共有人) 77 張素卿(張乞之繼承人,同時為共有人) 78 張媛綺(張乞之繼承人,同時為共有人) 79 張乞(已歿,漏未辦理繼承登記) 張乞之繼承人:張書塘 80 張坤(已歿,未辦繼承登記) 張坤之繼承人如下: 公同共有1/216 8.02 圖示K部分,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802/33744 連帶負擔 1/216 吳杏 張漢東 張漢南 黃張彩鸞 曾嘉璋 黃曾式教 曾式昭 游曾式美 曾式完 曾鈺嵐 陳○平 監護人:陳秀燕 陳啟瑞 陳啟耀 陳秀雯 陳文松 林陳梅 81 張現(已歿,未辦繼承登記) 張現之繼承人如下: 公同共有1/216 8.02 圖示K部分,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802/33744 連帶負擔1/216 張郎 張國勝 張國重 張銀 張祐 張桂梧 張家莉 莊敏隆 莊裕芳 82 張順仁(已歿,未辦繼承登記) 張順仁之繼承人如下: 公同共有1/360 4.81 圖示K部分,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481/33744 連帶負擔1/360 張燦煌 張燦亮 張燦勳 張燦欽 林培福 林珊伊 林芷任 張春蘭 劉家豐 劉俊佑 劉曉蓉 張世平 張吳烽 張正明 張芬華 張明珠 張錦烟 張麗欽 張美雪 姚黃素蓮(兼姚張淑之繼承人) 姚介新(兼姚張淑之繼承人) 姚介祥(兼姚張淑之繼承人) 姚惠珠(兼姚張淑之繼承人) 黃姚秀婉(兼姚張淑之繼承人) 董金村(兼姚張淑之繼承人) 董偉權(兼姚張淑之繼承人) 董璧妃(兼姚張淑之繼承人) 董璧宜(兼姚張淑之繼承人) 姚娟娟(兼姚張淑之繼承人) 黃寬榮(兼黃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黃曉君(兼黃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黃寬祥(兼黃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黃政倪(兼黃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張屏藩(兼張渭川之繼承人) 萬雯雅(即張永得、李世美、張焜源之承受訴訟人) 張宜暐(即張永得、李世美、張焜源之承受訴訟人) 張光吟(即張永得、李世美、張焜源之承受訴訟人) 張○佳(即張永得、李世美、張焜源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萬雯雅 張玲翠(兼張永得、李世美之承受訴訟人) 張玲華(兼張永得、李世美之承受訴訟人) 張玲綺(兼張永得、李世美之承受訴訟人) 張鈺青(兼張永得、李世美之承受訴訟人) 朱順英(兼張章信之承受訴訟人) 張雅和(兼張章信之承受訴訟人) 張菁蘋(兼張章信之承受訴訟人) 黃舜潁(兼張渭川之繼承人) 黃舜俞(兼張渭川之繼承人) 陳建勳(兼陳水泉之承受訴訟人、張渭川之繼承人) 陳俊宏(兼陳水泉之承受訴訟人、張渭川之繼承人) 蕭陳杏如(兼陳水泉之承受訴訟人、張渭川之繼承人) 陳宛玉(兼陳水泉之承受訴訟人、張渭川之繼承人) 陳宛芬(兼陳水泉之承受訴訟人、張渭川之繼承人) 陳宛貞(兼陳水泉之承受訴訟人、張渭川之繼承人) 黃志民 83 張澤(已歿,未辦繼承登記) 張澤之繼承人如下: 公同共有1/360 4.81 圖示K部分,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481/33744 連帶負擔1/360 張純純(張純純A,身分證字號:O000000000)(同時為共有人) 張秀琴(同時為共有人) 張昭源(同時為共有人) 郭浩然(同時為共有人) 郭斐然 郭蕞爾 張卓爾 郭璨然 郭銘然 張永芳(同時為共有人) 張永松(同時為共有人) 張慧敏(同時為共有人) 張慎(同時為共有人) 張椒(同時為共有人) 張蓁蓁(同時為共有人) 張玲玲(同時為共有人) 張慧君(同時為共有人) 張淑姿(同時為共有人) 張權(同時為共有人) 張施秀美 張祐誠(同時為共有人) 張祐峰(同時為共有人) 張友(同時為共有人) 張天河(同時為共有人) 張清標(同時為共有人) 黃秀英 張津挺(同時為共有人) 張郁珮(同時為共有人) 張清秀(同時為共有人) 張清雄(同時為共有人) 陳張足(同時為共有人) 張玉興(同時為共有人) 莊美惠 張曜𩣳 張又勲(同時為共有人) 林南廷(同時為共有人) 林欣貝(同時為共有人) 林拱辰(同時為共有人) 林雪蓮(同時為共有人) 吳蓓蒂(同時為共有人) 84 張達(已歿,未辦繼承登記) 張達之繼承人如下: 公同共有1/360 4.81 圖示K部分,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481/33744 連帶負擔1/360 宋美貞 張哲祥 張書芬 張書芳 張書翰 張書韻 張國洋 陳世昌(兼陳榮英之承受訴訟人) 王桐郁(即陳榮英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勲 陳良慧 陳鈴媛 陳○娟 李張瓊枝 何麗汾 何慧敏 何珮瑩 何淑銘 何琬容 85 張傑(已歿,未辦繼承登記) 張傑之繼承人如下: 公同共有1/252 6.88 圖示K部分,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688/33744 連帶負擔1/252 張桓誠(同時為共有人,但原持分已買賣移轉予楊雅婷(楊雅婷A,身分證統一編號:O000000000) 張桓維(同時為共有人,但原持分已買賣移轉予楊雅婷(楊雅婷A,身分證統一編號:O000000000) 張雲堦(同時為共有人,但原持分已買賣移轉予楊雅婷(楊雅婷A,身分證統一編號:O000000000) 吳張雅韻 張雅靜 張雅珍 張雅善 簡碧玉 張貞怡 張貞雯 張雲鶴 張雲梯 張鉦鈺 蔡秀雄 蔡孝勇 蔡孝能 楊鎮臺 楊禮誌 楊禮榮 楊禮嘉 楊雅茹 楊雅婷(楊雅婷B,身分證字號:O000000000) 楊定凡 楊智顯 蔡麗雲(蔡麗雲A,身分證統一編號:O000000000) 張鎰坤 張建發 張建明 張美蘭 蔡麗珠 邱國慶 邱玲玲 邱純純 黃仁川 黃文瑞 黃文美 黃文華 劉秀玲 曾張美玉 黃欽銘 黃清水 温兆椿 蔡欽銘 蔡欽源 蔡榮裕 蔡玉連 蔡玉美 蔡麗雲(蔡麗雲B,身分證統一編號:O000000000) 86 張榜(已歿,未辦繼承登記) 張榜之繼承人如下: 公同共有1/252 6.88 圖示K部分,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688/33744 連帶負擔1/252 張弘信 張弘義 張弘仁 溫張麗文 張麗霞 張如鏡(同時為共有人) 張如川(同時為共有人) 汪天筠 張婉娥 張婉紈 陳韋宏 蘇榮輝(即蘇張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蘇榮隆(即蘇張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蘇榮東(即蘇張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蘇溶溶(即蘇張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蘇娟娟(即蘇張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87 張順江(已歿,未辦繼承登記) 張順江之繼承人如下: 公同共有1/252 6.88 圖示K部分,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688/33744 連帶負擔1/252 張如旭(同時為共有人) 陳○娟 監護人:張堯軒 張堯軒 張聖哲 林初英(張如樞之承受訴訟人) 張弘育(張如樞之承受訴訟人) 張紘維(張如樞之承受訴訟人) 張芳綺(張如樞之承受訴訟人) 張如敏 朱全仁 朱丹華 朱秋鈴 朱鍵德 陳張婉容 林張婉嬌 張婉妙 温瑞貞 王源豪 王曉華 王沈寶珠 王源傑 王雅惠 王雅萍 王萬生 徐鳳珠 王源銘 王源龍 陳鎮宏 陳鎮民 陳鎮國 彭王梅蓮 88 張如淮(已歿,未辦繼承登記) 張如淮之繼承人如下: 公同共有1/252 6.88 圖示K部分,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688/33744 連帶負擔1/252 張雯雯 張婷婷 張姍姍 張純純(張純純B,身分證統一編號:O000000000) 張鴻禧 張鴻志 張鴻模 張麗華 張麗滿(同時為共有人) 張麗雲 89 蘇養(已歿,未辦繼承登記) 蘇養之繼承人如下: 公同共有1/108 16.05 圖示K部分,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1605/33744 連帶負擔1/108 陳張松 張金標 張國森 張素娥 吳飛龍 吳明松 吳秀鑾 吳秀蓮 陳竹亮 陳騰昇 陳珮如 吳滿足 吳昕華 吳美玉 90 張如椿(已歿,未辦繼承登記) 張如椿之繼承人如下: 公同共有13/9072 2.48 圖示K部分,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248/33744 連帶負擔13/9072 邱玉珍 張鴻德(同時為共有人,但原持分已買賣移轉予楊雅婷(楊雅婷A,身分證統一編號:O000000000) 莊博蕙 張鴻嘉 91 張如柏(已歿,未辦繼承登記) 張如柏之繼承人如下: 公同共有13/9072 2.48 圖示K部分,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248/33744 連帶負擔13/9072 張鴻睦 張鴻耀(同時為共有人,但原持分已買賣移轉予楊雅婷(楊雅婷A,身分證統一編號:O000000000) 林暉益 林建洲 林美慧 張瓊文 張明惠 92 張德偉(兼張鏡輝之繼承人) 210/7560 48.14 圖示H部分,分歸張德偉單獨取得。 面積48.14 1/1 210/7560 93 張炎生(兼張吉之繼承人) 1/8 216.63 圖示I部分,分歸張炎生單獨取得。 面積216.63 1/1 1/8 94 張如旭(兼張順江之繼承人) 60/1890 55.02 圖示J+J1部分,分歸張如旭單獨取得。 面積55.02 1/1 60/1890 95 張如鏡(兼張榜之繼承人) 30/1890 27.51 圖示G部分,分歸張如鏡、張如川取得,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共有。 面積合計55.02 1/2 30/1890 96 張如川(兼張榜之繼承人) 30/1890 27.51 1/2 30/1890 97 楊雅婷(楊雅婷A,身分證統一編號:O000000000)(兼①張郎、②張國勝、③張國重、④張燦煌、⑤張錦烟、⑥張鴻文、⑦張貴玉、⑧張雅絃、⑨張鴻昇、⑩張鴻輝、⑪張榮展、⑫陳瑋琪、⑬陳秉孝、⑭陳振輝、⑮張婉珠、⑯張鴻鈞、⑰張燕翼⑱張鴻德、⑲張雲堦、⑳張桓誠、㉑張桓維、㉒張鴻耀之承當訴訟人) 158833/352800 780.21 圖示F部分,分歸楊雅婷(楊雅婷A,身分證統一編號:O000000000)、王嘉敏、陳玟靜、楊佳瑋、楊邴淇取得,並按分割後權利範圍維持共有。 面積合計1020.75 78021/102075 158833/352800 98 王嘉敏 210/28350 12.84 1284/102075 210/28350 99 陳玟靜 214/2268 163.52 16352/102075 214/2268 100 楊佳瑋(原告) 1/54 32.09 3209/102075 1/54 101 楊邴淇(原告) 1/54 32.09 3209/102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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