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4-11-01
案號
SCDV-112-訴-292-2024110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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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雪飛 羅秀英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代 表 人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高亘 陳憬興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