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4-11-26
案號
SCDV-112-訴-292-20241126-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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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雪飛 羅秀英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代 表 人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高亘 陳憬興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