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CDV-112-訴-298-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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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8號 原 告 鄧凱臨 被 告 朱幸佑即李麗芳之承受訴訟人 朱敏杰即李麗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朱幸佑、朱敏杰為被告李麗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麗芳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死亡,有戶籍謄本 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71頁)。茲朱幸佑、朱敏杰為被告李麗芳之繼承人,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誤用追加、撤回程序(見本院卷一第69頁),亦未聲明承受訴訟,為使本件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爰依上開法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朱幸佑、朱敏杰為李麗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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