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17
案號
SCDV-112-訴-316-2024121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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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原 告 蘇筱斐即蘇思蘋 蘇芯羽即蘇思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宜昇律師 先位被告 林詩嘉 備位被告 倪大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 魏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映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首行關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記載 ,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至於原告所指本判決第24頁第3行關於教示條款之 誤載,係由本院書記官製作,另由書記官以處分更正,附此 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