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17

案號

SCDV-112-訴-316-20241217-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原 告 蘇筱斐即蘇思蘋 蘇芯羽即蘇思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宜昇律師 先位被告 林詩嘉 備位被告 倪大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 魏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映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首行關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記載 ,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至於原告所指本判決第24頁第3行關於教示條款之 誤載,係由本院書記官製作,另由書記官以處分更正,附此 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