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CDV-112-訴-371-20250310-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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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1號 原 告 陳秋鑑 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律師 劉宗源律師 被 告 陳秋棟 被 告 莊育亮(兼莊訓雲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莊育忠(兼莊訓雲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莊育晉(兼莊訓雲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莊英宏(即莊訓雲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莊英仁(即莊訓雲之承受訴訟人)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英德 被 告 鍾維和 被 告 林秋蓮 被 告 鍾榮貴 被 告 鍾成康 被 告 鍾國禎 被 告 鍾國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玉美 被 告 鍾昌標 被 告 鍾昌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秋嬌 被 告 劉一文 訴訟代理人 劉世敏 被 告 廖家坤 被 告 鍾淑娟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廖家旻 被 告 廖國志 被 告 廖志逢 被 告 廖青梅 被 告 廖菊櫻 被 告 廖璧燕 被 告 范光城 被 告 范光勝 被 告 王靜怡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光寶 被 告 陳淑慧 被 告 呂學進 訴訟代理人 邱美玲 被 告 游基豐 被 告 廖家政(即廖振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更正後附表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鍾 昌標、鍾昌輝聲請更正,本件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更正後附表:新竹縣○○鎮○○段00地號土地共有人更正後附表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原應有部分(權利範圍)    面積(平方公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權利範圍) 分割後分得位置(附圖標示編號及面積《平方公尺》) 應補償金額 應受補償金額 1 劉一文 3300/85132 3200.99 3300/85132 1/1 A(3200.99)  48,324元 2 鍾榮貴 5919/85132 5741.41 5919/85132 1/1 D(5741.41)  23,525元 3 林秋蓮 12945/255396 4185.51 12945/255396 1/1 E(4185.51) 17,205元 4 廖家坤 5027/85132 4876.17 5027/85132 1/1 F(4876.17) 19,987元 5 廖家旻 5027/85132 4876.17 5027/85132 1/1 G(4876.17) 19,987元 6 廖家政 1325/85132 1285.25 1325/85132 1/1 R1(1285.25)   19,394元 7 鍾成康 3880/85132 3763.59 3880/85132 1/3 編號I,面積合計:11,290.77平方公尺,分由鍾成康、鍾國禎、鍾國基共同取得,並維持共有,應有部分各3分之1。 77,954元 8 鍾國禎 3880/85132 3763.59 3880/85132 1/3 9 鍾國基 3880/85132 3763.59 3880/85132 1/3 10 廖國志 1010/85132 979.70 1010/85132 1/1 K(979.70) 46,134元 11 鍾維和 5200/85132 5043.98 5200/85132 1/1 L(5043.98) 34,811元 12 鍾昌輝 2571/85132 2493.86 2571/85132 1/1 M(戊,2493.86) 58,536元 13 鍾昌標 2571/85132 2493.86 2571/85132 1/1 M(己,2493.86) 30,752元 14 廖家坤、廖志逢、廖家旻、廖青梅、廖菊櫻、廖璧燕、鍾淑娟 公同共有 1012/85132 981.64 連帶負擔 1012/85132 公同共有1/1 編號N,面積981.64平方公尺,分由廖家坤、廖志逢、廖家旻、廖青梅、廖菊櫻、廖璧燕、鍾淑娟共同取得,並維持公同共有。 57,024元 15 范光城 990/340528 240.07 990/340528 1/4 編號 P,面積合計:960.28平方公尺,分由范光城、范光勝、范光寶、王靜怡共同取得,並維持共有,應有部分各4分之1。 55,826元 16 范光勝 990/340528 240.07 990/340528 1/4 17 范光寶 990/340528 240.07 990/340528 1/4 18 王靜怡 990/340528 240.07 990/340528 1/4 19 陳秋鑑 312/21283 1210.56 312/21283 1/2 編號O,面積合計:2421.12平方公尺,分由陳秋鑑、陳秋棟共同取得,並維持共有,應有部分各2分之1。  16,728元 (鑑價報告記載16,729元,為兩造相互找補金額相符,調整為16,728元) 20 陳秋棟 312/21283 1210.56 312/21283 1/2 21 陳淑慧 975/85132 945.75 975/85132 1/1 R2(945.75)   44,536元 22 呂學進 3995/510792 645.86 3995/510792 1/1 B1(645.86) 16,201元 23 莊訓雲(已歿,未辦繼承登記) 公同共有 15130/85132 14676.05 連帶負擔 15130/85132 0000000/0000000 編號H、J、B、C,面積合計:27482.12平方公尺,分由莊訓雲之繼承人、莊育忠、莊育晉、莊育亮共同取得,並由莊訓雲之繼承人就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0000000分之0000000維持公同共有; 其餘應有部分比例0000000分之0000000由莊育忠、莊育晉、莊育亮分別以應有部分比例0000000分之426869維持共有。 189,724元 (計算式:126683元+63,041元=189,724元) 莊訓雲之 繼承人: 莊育亮、 莊育忠、 莊育晉、 莊英宏、莊英仁 24 莊育忠 79213/0000000 4268.69 79213/0000000 426869/0000000 25 莊育晉 79213/0000000 4268.69 79213/0000000 426869/0000000 26 莊育亮 79213/0000000 4268.69 79213/0000000 426869/0000000 27 游基豐 2756/85132 2673.31 2756/85132 1/1 Q(2673.31) 40,362元       總計8257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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