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管理費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SCDV-112-訴-383-2025032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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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雷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澤 被上 訴 人 大洋整合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文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55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1,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