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CDV-112-訴-414-20250311-4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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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均衡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惠珍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吾宅制作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豪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育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項第15行關於「112年度訴字第412號」之 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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