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CDV-112-訴-414-20250311-5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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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均衡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惠珍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吾宅制作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豪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育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24,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770元,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114年2月18日合法送達裁定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