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CDV-112-訴-458-20250327-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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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興之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洪素媚 上列上訴人因112年度訴字第45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79,11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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