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SCDV-112-訴-735-202503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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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35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新竹殖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玲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張雅淇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姜仁福 姜仁堂(姜阿勝之承受訴訟人) 姜仁勇 姜仁樹 姜吳勤妹 林政康 林政田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許永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全體被告即反訴原告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在有部分被告 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時,無法分別辯論 ,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