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0-11
案號
SCDV-112-訴-807-202410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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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07號 上 訴 人 元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珠 被上 訴 人 蔣貴安即黃貴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