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01

案號

SCDV-112-訴-901-20241001-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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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01號 上訴人即 反訴被告 彭陳滿 彭採連 彭採昭 彭錦勝 彭金樹 兼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彭賜禮 被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陳金桂 訴訟代理人 彭彥煥 胡倉豪律師 複代理人 劉東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誤為抗告)到院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7,128元,上訴人僅 繳納1,000元(誤為抗告費),尚欠156,128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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