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CDV-112-訴-917-2024121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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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1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洸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力伃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98,2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 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