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CDV-112-訴-93-2024121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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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業晴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駱寶雪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79,2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