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SCDV-112-醫-2-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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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2號 原 告 張財源 訴訟代理人 紅沅岑律師 被 告 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自諒 被 告 陳瑩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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