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CDV-112-重勞訴-6-20241203-2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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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崔展富 被 上 訴 人即被 告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2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11月7日,即合法寄存送達於應 受送達地之新豐分駐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該判決自上開寄存日起,經10日即對原告發生送達之效力,則上訴人遲至113年11月15日,始對該判決提起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依上開之規定,應予以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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