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CDV-112-重勞訴-8-20241203-3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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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偉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園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詹德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15日通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6日內補正,此項通知(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