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25

案號

SCDV-112-重家繼訴-13-20241125-1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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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 解 筆 錄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 原 告 葉金淑 葉秋楨 葉秋延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被 告 葉秋標 葉金熙 葉詩怡 居新竹市○區○○○街000號0樓 兼 上一人 葉秋桂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分割遺產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1月25日上午10時 2分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高敏俐書 記 官 邱文彬 到庭和解關係人: 詳如報到單。 和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就被繼承人葉林杏森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分割 方法如下: ㈠附表編號7 所示存款及後續所生利息均分割由原告葉金 淑、原告葉秋楨、原告葉秋延、被告葉秋桂、被告葉詩 怡、被告葉金熙各按六分之一比例分割取得,前開各繼 承人並得各自向編號7 所示之銀行領取各自分割取得之 款項。 ㈡附表編號1 至6 、8 至11所示之存款、股票、社員股金 及後續所生利息、孳息均分割由被告葉秋標取得。 二、兩造同意就被繼承人葉林杏森所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 金飾等動產贈與被告葉秋桂之長子葉顓維。 三、訴訟費用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擔(被告應將每人應負擔 之新台幣3,078 元匯款入原告葉秋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被告 葉秋標 葉金熙 葉秋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邱文彬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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