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CDV-112-重訴-113-20250207-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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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 告 康育綺 黃國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宏律師 葉庭瑜律師 複代理人 陳懿宏律師 被 告 陳振中 訴訟代理人 連星堯律師 追加被告 楊筑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8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