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CDV-112-重訴-113-20250207-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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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 告 康育綺 黃國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宏律師 葉庭瑜律師 複代理人 陳懿宏律師 被 告 陳振中 訴訟代理人 連星堯律師 追加被告 楊筑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8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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